“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侵权案件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03 12:44:47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发现市场上有人使用有“城口老腊肉”商标的包装袋销售腊肉,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作为“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的权利人对此向行政机关举报,对方受到处理后不服,向法院起诉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被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于2007年申请注册了“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2013年初,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向南岸区工商分局投诉,反映重庆土老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第十二届重庆西部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销售的腌腊制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南岸区工商分局对重庆土老福予以了处罚。

事后,重庆土老福向市五中院起诉认为,自己卖的腊肉系城口盛丰土产品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城口老腊肉”商标的行为合法,要求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其商品上既标注“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又标注“土老福”商标,实则是对“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必须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而原告并非被告协会的成员。被告作为“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原告的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予以处罚,原告亦认缴罚款。被告举报原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商誉。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城口老腊肉”集体商标的权利人,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原告败诉。

据悉,该案系市五中院审结的首例涉及集体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