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QQ商标注册被撤销 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实录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7-17 14:48:3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09:35:37]

[主持人]:
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2005年5月19日,原告腾讯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 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2009年11月26日,本案第三人奇瑞公司以上述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第二十八条(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原告腾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作出的争议裁决存在明显错误,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09:38:17]

[主持人]:
本案承办法官姜颖,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曾荣获全国优秀法官、知识产权界全球最具影响力五十人之一、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以及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奖”、北京市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先进个人、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先进法官”等称号。

双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
[09:38:37]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携带手持电话的人员,请关机。
违反上述法庭纪律,值庭法警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席
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2013)一中知行初字1518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1:01]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现在请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单位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 原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09:41:53]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职务是主任。委托代理人:尤丽丽,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到庭).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09:42:27]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陈述。
[ 第三人]: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长春路。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贞,女,北京卓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到庭)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43:06]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09:43:15]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518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知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法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姜颖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逯遥、人民陪审员郭桂云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朱平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我院依法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中已经明确告知,是否需要当庭宣读?
[ 原告]:
不需要。
[ 被告]:
不需要。
[ 第三人]:
不需要。
[09:43:25]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 第三人]: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被告宣读被诉第04282号争议裁定书的主要理由和结论。
[09:49:45]

[被告]:
被诉裁定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第31条,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在评审阶段,QQ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相关公众中已经有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31条撤销争议商标。
[09:58:14]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及诉讼请求。
[ 原告]: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3)第04282号《关于第4665825号“QQ”商标争议裁定书》;
2.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商标争议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在已有同类商品上艺术字体商标基础上的延续注册,具有正当性。原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显然不属于“不正当手段”所指情形。
二、在第三人2003年7月使用“QQ”商标之前,原告的“QQ”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
三、合法的使用方能产生合法的在先权利,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法不能产生合法权益。
[10:01:37]

[原告]:
四、被告存在漏审情形。被告在裁定中认为原告部分答辩理由超出第三人所提评审请求的范围而不予评述。而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可知,争议案件的评审并不局限于争议申请人的请求。原告的答辩理由和事实是必须要进行审查的。特别是本案争议商标已经注册多年,形成相对稳定的认知群体,在对此类商标撤销时必须重视原告的意见。除了程序上的错误,被告对《商标法》31条后半段撤销争议商标,但是并不符合相关两项法律要件。可见,被告作出的争议裁决存在明显错误,与《商标法》、《商标评审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精神均有所违背。综上所述,原告的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1:58]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就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 被告]:
请求维持被诉裁定。事实和理由不存在漏神的情形,当时依据《商标法》第31条进行评审。原告所说的漏审是理解不同。恶意为推定恶意,并非一定要写在裁定之中。另外,原告所说的类别,与本案无关。另外,原告所说的证据材料的问题,证据材料可能会有遗漏,但是评审阶段已经给双方予以交换,并不存在漏审。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陈述。
[ 第三人]:
第三人现针对原告的理由简单说一下。首先,不正当性的问题,原告错误理解了《商标法》第31条法条。第三人认为,争议商标4665825号“QQ”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1977837号商标为两个独立的不相同、非近似的商标。原告故意将争议商标4665825号“QQ”与1977837号鼠标商标混称为QQ商标,然而两商标之间有本质区别。因此,第三人认为,原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是在其原有图形商标基础上的延续注册,也不是对其38类鼠标商标的拓展注册。首先,两者在整体外观上有很大区别。其次,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原告争议商标与由鼠标图形组成的图形商标多次被裁定为不相同、不相近似,原告对此是应知明知的。
[10:20:34]

[第三人]:
以原告在29类商标注册审查为例,2001年本案原告在29类申请了1996973号 鼠标图形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
[10:21:03]

[第三人]:
原告就该QQ字母商标提出驳回复审,商评委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予以支持,该裁定已经生效。因此,原告对 与普通字母QQ不近似的事实是应知明知的,并且对商标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予以认可。
原告所称“争议QQ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在其图形商标基础上的延续注册,也是对其38类鼠标商标的拓展注册,商标局、商评委应当予以核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10:21:19]

[第三人]:
第三人的QQ商标是在先、合法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第三人具有在先、合法使用QQ商标的事实
1.第三人于2003年开始申请并使用QQ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
第三人于2003年初便申请了商标。2003年5月,以“QQ”命名的奇瑞QQ汽车下线,凭借其可爱的外形和超高的性价比,上市当年便销售两万五千多台,创造了中国汽车业新车上市当年销量最高的记录,成为当年及以后数年间销量一直领先的畅销车型。2006年奇瑞文字、图形、CHERY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QQ汽车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争议商标申请在本案第三人的QQ商标具有知名度后申请注册
原告争议商标是于2005年申请,此时第三人QQ车销量已成为同类车型销售冠军;而且原告没有在12类汽车等产品上,在第三人之前使用。
[10:22:43]

[第三人]:
3.第三人在12类在先使用的QQ商标,不会与原告 商标产生混淆
(1)两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如上所述,鼠标商标是由一个圆圈和一个鼠标组合而成,其在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系统中被划分为图形商标,而第三人在先使用的商标“QQ”为简单的英文字母,两者具有明显区别,不相同也不近似。
(2)消费群体不同
2003年,第三人在汽车等商品上使用QQ商标时,原告从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QQ商标。原告作为计算机企业,当时,其免费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者主要是以青少年为主的在校学生;而关注QQ汽车的是汽车消费者和汽车爱好者,而作为消费群体是需要有一定经济基础的。
原告商标和第三人QQ商标的使用类别完全不同。任何人可以同时拥有若干个即时通讯账号,但在购买汽车产品这样的大宗消费品时,消费者会对商标倾注很高的关注度。
[10:23:08]

[第三人]:
(3)准入制度不同
我国对汽车生产、销售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准入。只有获取进入汽车行业进行生产的资质的企业在产品质量和各方面性能被认可,产品满足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可用、安全、环保、节能等性能后,才被准许进入市场。根据汽车产业政策,一个没有汽车行业背景的企业是无法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资质的。因此,对于汽车消费者和爱好者来说,原告生产汽车是不可思议的。
综上,第三人具有在12类在先、合法使用QQ商标的事实,而原告罔顾事实的声称第三人对QQ商标的使用行为“既是在后的使用也是违法侵权的使用”,显然是无法成立的。
[10:23:18]

[第三人]:
(二)第三人QQ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培育,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QQ商标及其产品的广告宣传情况。
QQ汽车及QQ品牌的推广占据第三人巨额广告投入及活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仅2004年在春晚及春节期间专门播放的QQ汽车广告,就投入了巨额广告费。
QQ商标及其产品的公众知晓程度。
自2003年上市以来,QQ汽车凭借其时尚、靓丽的外观和卓越的性价比,销量一直居于我国两厢微型轿车的前列。上市半年,销售就达到了2万多辆。因此,第三人的“QQ”商标在原告申请争议商标时已经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
[10:25:41]

[第三人]:
原告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9点指出: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既要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行为,加强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又要准确把握商标权的相对权属性,不能轻率地给予非驰名注册商标跨类保护。
[10:27:08]

[第三人]:
综上,第三人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665825号“QQ”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依法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665825号“QQ”商标争议裁定。
[10:27:32]

[审判长]:
现在核对证据。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何意见?
[ 原告]:
我们对汽车协会的数据有质疑。汽车协会的数据是由企业自己进行上报,对数据的销售量我方存疑。在奇瑞使用商标之前,2003年2月第一次在汽车类注册商标。这个商标与我方2002年商标是非常近似的。
[10:45:37]

[审判长]:
对广告合作是什么态度?
[ 原告]:
我方对商标近似非常坚持,第三人的广告合作我方对此认可,不代表我们认可争议商标应该予以注册。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在第12类、38类注册的事实认可么?
[ 第三人]:
我们对这个事实没有异议,我们认可腾讯对38类、30类非常知名。但是我们认为,鼠标图形与本案争议的商标是不同的,而且腾讯注册的商标并无机动车的类别,因此,我们认为两商标并不近似。
[10:46:42]

[审判长]:
针对被告证据,原告和第三人有无补充?
[ 原告]:
第一,从商品上讲,我方商标包括小型机动车,这与机动车非常近似。第二,带鼠标的QQ与文字QQ并无太大差别。
[ 第三人]:
原告的陈述与证据10是矛盾的。证据10是一个商标许可可能,而且专门做了备注,对方认可鼠标图形和字母QQ,根本就是两个商标。另外,小型机动车本就不是汽车。我方对此不认可。
[10:47:58]

[审判长]:
对被告的证据就质证到此。现在质证原告证据。
[ 原告]:
我方提交了30份证据。证据4-5是腾讯公司产品经营报告,以及证明鼠标图形驰名的证据。
[ 被告]:
对于这一组证据,和本案的情况有差别,我觉得这个在网络上比较有名,在汽车行业并无知名度。
[ 第三人]:
我们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对鼠标图形商标驰名的法院文书,与汽车产品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商标在网络领域驰名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其他领域驰名。
[10:49:04]

[原告]:
我们证明鼠标图形商标驰名的状态,能够显示出奇瑞攀附腾讯知名的主观恶意。另外,因为原告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在其他领域进行防御性的注册,我们是合法的措施。针对证据2-3,我们在起诉阶段提交了商评委、法院认定QQ图形是否构成近似的裁定和判决。因此,图形QQ和字母QQ在很多裁定和判决近似,是认可过的事实。第三人对此予以否认,是缺乏说服力的。我们2005年注册,是对2002年注册的一种延续。
[ 被告]:
与前述意见一致。
[10:50:48]

[第三人]:
在本案中,我们提交的证据5-6的QQ商标的异议和争议裁定。旺仔QQ糖的商标最早进行了注册,原告认为,鼠标图像和QQ糖并不近似。原告说奇瑞攀附了38类QQ网络的商标。但按照这种逻辑,腾讯也能够推断出具有攀附第30类旺仔QQ糖的主观恶意。因此,原告的理由并不成立。本案中,原告专门增加了汽车的商品,原告是小型机动车。可以推断出原告具有主观恶意。
[10:51:16]

[审判长]:
今天我们的重点并不是QQ文字和鼠标QQ图形近似,双方点到即可。
[ 原告]:
评审阶段我们做了相关公证。证据的14-30,即第263、275页,这是奇瑞在自己网站上公布的文章,上面说了奇瑞的名称来自于QQ软件,对这个品牌好感倍增,这种套用的行为在文章中时很明显的。
[10:52:20]

[审判长]:
奇瑞的创意来自于腾讯,是否是法律禁止的?
[ 被告]:
我觉得是否处于相关行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才是关键的。
[ 第三人]:
被告的证据,并不是我方自己做的,相关的评论来自于搜狐网,而且我们刚刚做完了QQ秀的活动,原告就注册了商标。而且QQ秀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了。
[10:58:04]

[第三人]:
另外,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攀附,但是我们攀附什么呢?无论是市场还是客户,二者都是完全不同的,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攀附,原告对此进行错误理解。
我们不认可奇瑞QQ的创意来自于腾讯。我们的车名称的来历在理由书中写的很详细,主要来自于QQ尾灯的设计,尾灯特别想字母Q,和车灯亮起的样子非常相像。而且对车灯上我们还进行了专利申请。
[10:58:42]

[原告]:
我方不同意第三人的解释,因为相关的文章是来自于奇瑞的官网,是证明第三人认可这篇报道的内容的。
[ 审判长]:
原告证据还有其他陈述的吗?
[ 原告]:
我们其他证据主要证明的是我方商标知名度的问题。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还有补充?
[ 第三人]:
没有了
[10:59:37]

[审判长]:
原告方陈述后来的注册是对原来商标的延续,有无法律依据?
[ 原告]:
这种行为其实是一种行业的管理。腾讯在其他国家的防御性商标注册,是一种企业的策略。
[ 第三人]:
我们认为原告已经提到了这种延续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一种企业管理。但是原告不能将其延伸到公有领域。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第三人]:
没有了。
[11:00:28]

[审判长]: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 原告]:
那我方再归纳一下。一个是程序漏审非常明显。实体上我方提到了《商标法》31条的法律要件。我方的争议商标是2002年商标的连续注册,我方也引用了新加坡的证据,证明这是一种商业的行为与管理。我们认为腾讯的注册是对自己驰名商标保护的注册,是一个合理的举措,因此,商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与认可。奇瑞QQ在企业名称、产品套用了腾讯的产品和服务,大肆进行套用和窃取。而且奇瑞明知腾讯使用了第12类的商标,却仍然大肆使用,是一种非法的行为。而非法的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注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 被告]:
坚持裁定及答辩意见。
[11:02:27]

[第三人]:
我方坚持第三人陈述意见。按照《商标法》31条的司法解释,我方已经予以证明,那么,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商评委裁定结论正确。原告认可了双方商标可以共存。而且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对本案的使用恰如其分。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
[ 原告]:
补充两点,《商标法》第31条立法基础是诚实信用,而第三人攀附的恶意明显,显然不予适用。另外,第三人提到的细节,腾讯公司这么多年没有提起诉讼,认可了双反商标共存的事实,对此我们不认可。我们不想把事情闹大,并未提起诉讼等,不能证明我们认可其行为。我们的许可使用是合理合法的。
[11:13:34]

[第三人]:
最高院相关判例中,说到《商标法》第31条进行了细致解释。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没有完全履行举证义务发表看法?
[ 原告]:
被告需要向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而原告没有履行举证义务,用来举证原告进行漏审。诉讼阶段的程序性的问题由法院来裁决。
[ 被告]:
我们是因为工作人员疏漏,但是证据在作出裁定的时候都予以考虑了。
[ 第三人]:
支持商评委意见。
[11:15:48]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是否坚持各方意见?
[ 原告]:
坚持。
[ 被告]:
坚持。
[ 第三人]:
坚持。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1:16:27]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
[11:31:14]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