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监管应把握五要点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23 21:04:5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随着商标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为手段的商标运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存在诸多问题,作为行使注册商标许可监管职能的工商部门,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协助双方互相查明底细

从许可实践来看,由于双方在许可前未互相查明对方的底细,导致品牌形象受损的事例较多,工商部门作为许可行为监管职能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指导,为双方选择称心的合作对象。站在许可人一方而言,首先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被许可方的主体资格,看其是否是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避免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而使许可无法执行。其次要帮助了解被许可人的品牌理念,看其品牌理念、品牌认知是否与许可人基本相同。再次要帮助许可人了解被许可人是否诚信守法、是否有较大市场和潜力,避免看走眼而损害许可人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许可不当而受到行政处罚。第四要提醒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资源、生产能力、管理水平、技术储备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确认被许可人是否能够提供符合品牌形象的产品或服务。站在被许可人一方而言,关键在于帮助其了解许可人权利资格和权利状态。在权利资格方面,要帮助被许可人了解许可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是否依法享有商标专有权;看注册商标是否已过续展期、是否已转让给他人、是否是未注册商标,或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看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的范围;看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是否在变更而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在权利状态方面,要帮助被许可人了解许可人的商标是否处于异议期,是否是违反禁止条款注册的商标,是否已过5年的争议期,是否存在被撤销的情形,是否被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是否被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属纠纷等。在帮助双方全面了解对方底细的前提下,指导双方依法正式签订许可合同。

二、指导双方准确选定许可类型

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然而,在监管中常常发现许可双方存在概念模糊、类型不清以及不明确许可类型的现象,造成授予被许可人权利性质不明。从商标的权利分割角度划分,商标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因此,在许可双方签订合同时,要指导合同双方准确选定许可类型,因为许可类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签订合同时,合同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的范围。若注册人仅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地区、合同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且自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则应选择独占使用许可;若商标注册人除自己使用注册商标外,还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地区、合同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应选择排他使用许可;若商标注册人除自己使用注册商标外,还许可给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地区、合同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应选择普通使用许可。只有类型选定准确,才不至于在双方权利义务上产生混淆。

三、督促双方依法签订许可合同

针对现实许可合同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特别注重以下条款的齐全:一是权利义务。《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国家商标局制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格式合同中也无此款,根据商标使用许可的特殊性,应在许可合同中补充该条款。就许可人而言,其权利义务通常包括:依合同的约定享有监督被许可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收取商标许可费用;在被许可人违反合同情况下有收回商标使用权及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等权利。与此同时,许可人有保持提供许可注册商标合法性和真实性、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维护被许可人对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监督被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商品质量,对独占许可的,自己停止使用许可商标并不再许可给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等义务。对被许可人而言,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区范围内使用许可注册商标;对独占许可的,有权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得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排他许可的,有权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等权利。与此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使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志;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被许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部分或者全部;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注册商标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保证使用被许可注册商标商品质量,并在生产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当被许可注册商标被他人侵权时,应协助许可人进行处置;按合同约定缴纳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二是其他约定。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及使用地区、合同变更、合同争议及解决机构、合同解除、终止、后合同义务、保密义务、广告宣传等。现实中,许可双方往往按国家商标局制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格式合同照填照搬,不注重完善其他约定事项,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无凭无据。

四、要求被许可人标明名义和商品产地

监管中发现,由于被许可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不依法在自己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其名义和商品产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造成公众误认为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是许可人生产的。为使公众识别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同使用者,并能够了解其购买的商品的产地,要求被许可人,按照《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其生产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如果发现被许可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则要依法予以处罚,如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使用的商标标识,如果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五、督促许可人按时办理合同备案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许可合同备案均作了规定,然而在监管中却发现,一些许可人许可给自己办的企业,或许可给关系比较密切的伙伴时,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虽然合同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既不便于工商部门的管理,也不利于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故在监管中发现此类问题,应督促许可人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合同报送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