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遭侵权 农业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22 08:59:59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据媒体报道,前不久,辽宁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以原告张吉林的胜诉结案。原告依法获得赔偿,但其10余年苦心研究成功培育的金连翘母本种源全部丧失。

原告及其公司的5800余株金连翘母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但它们仍在一年前的一次“强拆”中被全部损毁。

懂得新品种培育个中辛苦者为张吉林老人痛惜、唏嘘,更为社会有关方面品种权保护观念淡漠而忧虑。

记者了解到,虽然上述案例较为极端,大部分品种权纠纷案常常在协商、调解中解决,但近年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屡屡发生。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主要由农、林两个部门负责。虽然农业知识产权还包括农产品地理标志、涉农专利、商标、版权等,但植物新品种权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农业部新近制定颁布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未来10年间我国将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以“浓墨重彩”强调。而正在征求意见、有望本月底颁布的国家林业局《林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意见(讨论稿)》,也同样透出“以林业植物新品种为重点,加大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信息。

保护意识薄弱侵权时有发生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也被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以植物新品种为核心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加,在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9年底,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7231件,授权3278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效激励了我国育种自主创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上升,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但农业部的《纲要》也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待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刚刚起步,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转化能力不强,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专业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些来自地方相关方面的信息显示,在基层,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不强、品种权意识淡薄、对相关制度缺乏了解等现象较为普遍。再加上相关扶持政策缺失,保护激励机制不健全,地方保护及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常常造成品种权得不到保护、种子市场混乱的局面。

目标:量增质升

农业部的《纲要》不仅制定了较为宏观的十年整体战略目标,还明确了近五年的目标,即: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大幅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效果明显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其中明确提出植物新品种权年度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世界前列,申请总量累计超过10000件,授权量达到7000件,向外国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超过800件,国际互认登记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得到登记保护等等。

就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目标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显著减少,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维权成本大幅下降,尊重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氛围基本形成”。

其实,无论农业还是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简单说都是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此前透露,林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目标是,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林业行业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10%以上,其中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达到1000件,授权品种达到600件。“到2020年,林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运用效果明显提升,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制度是“助推器”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并于同日启动实施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0年通过的种子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在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从无到有,走过了11年的历程。11年的发展,也是相关制度、法律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未来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制度仍是“重头戏”。《纲要》就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出: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优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批程序,缩短审查周期;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防止植物新品种权滥用;建立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制度,推进植物新品种权转化运用;制定、修订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解决植物新品种权审批事务和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测试管理,提高审查测试效率,保证授权质量;完善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功能分工和区域布局,提升综合能力,强化中立性;加快研制和修订植物新品种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测试指南等等。

没有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性,植物品种创新就会丧失物质基础。遗传资源的保护已成为国际讨论的焦点之一,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建立相关权属管理制度。2008年6月我国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

据悉,这次农业部的《纲要》提出,要研究起草《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推进其与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制度。完善农业生物遗传资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管理办法,制定保护和利用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策略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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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赔偿难抵品种被毁】(中国绿色时报)

3月29日,拿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张吉林老人满眼热泪,辽宁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以张吉林的胜诉告终。张吉林把花了10余年心血精心研究培育的金连翘当成自己的孩子,如今,在法律的保护下,张吉林终于得到了应得的赔偿。

十年之累毁于一旦

虽然案件以胜诉告终,但是记忆中的园林里绿荫环绕、满眼尽翠的美景如今已不复存在,院内房屋等设施毁于一旦,10余年苦心研究成功的金连翘母本被全部损毁。张吉林老人每当想起这些就会心痛,气愤不已。

张吉林所经营的大连金缘植树新品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大连市经济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基于多年对林业的热爱和新品种开发的探索,张吉林及家人开始通过初选与集中栽培、埋条繁育子代、人工嫁接选择、扦插扩繁等方式,用了10年的时间,终于成功选育出叶缘金黄色彩叶植物新品种金连翘和金缘连翘。

该项成果在2001年12月获得大连市政府的表彰,并于2004年7月获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正值张吉林老人一家满怀信心地开展大规模培育之时。2009年5月的一天,当地街道办事处在动迁未达成协议、不经评估的情况下,进行了强行拆迁。这导致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仅有的5800余株金连翘母树全部损毁,造成该授权品种母本种源丧失,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一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法庭经过调查取证,采信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董家沟街道办事处赔偿公司法人和品种权人张吉林相关损失。

植物新品种权不容侵犯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国务院于1997年颁发的一部法规,对我国林业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也充分体现了该领域内人类的活动成果,由此而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数以亿计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2008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植物新品种成为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

《纲要》中提出:建立激励机制,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制订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种苗单位及农民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使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品种的农民共同受益。

从法律角度看,获得植物品种权,即获得了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受司法及行政双重保护,任何侵害品种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金连翘是连翘与金钟花的杂交种。该树种具有耐低温、适应性广、易萌生、耐修剪、利造型等特点。在城乡绿化中将发挥重要作用。2004年7月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后,授权为植物新品种,授权号为20040011。

这起植物新品种金连翘母本被毁案件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作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大连市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各个环节都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这为案件的顺利审判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起侵权案带给人们的思考

通过张吉林老人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品种权人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然而更让人深思的是,多年来植物新品种在人们的生活中,特别是农业生产中发挥了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及其受到侵害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又有多少人会了解呢?

同时,我们不禁为张吉林老人及家人那数千个日日夜夜的钻研与实践而惋惜。虽然获得了经济赔偿,但他们对新品种研发的初衷并非只有经济利益的追求,一个新的林木良种,10余年的研究成果,5800株金连翘母树就这样被全部毁掉了,这毁掉的不仅是张吉林的研究成果与他对事业的追求,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