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因专利侵权被推上武汉法庭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24 08:55:11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昨日,北京两市民以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MP3、MP4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其告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被起诉的还有武汉酷动商贸有限公司等。因双方争议太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昨日,销售苹果公司ipod系列产品的武汉酷动商贸有限公司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一同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辩论。因案件重大复杂,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前来旁听。有专家表示,两市民能向美国苹果公司叫板索赔,不管结果如何都具有典型意义。如果苹果公司所生产的MP3、MP4涉嫌侵权,索赔数额将会非常大。

据了解,北京市民蔡耀华、陈绍华诉称,他们是“一种智能音频服务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96107031.5,该专利1996年申请,2002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目前仍为有效专利。

两原告称,此前,由于CD、磁带等携带不便,不能随意录音,为了改进技术,他们研究了一个大容量、可储存、编辑和播放音频的装置,并获得了国家专利,利用硬盘、编解码芯片来取代传统磁带录音机,并实现了随心所欲、自动化播放的功能。

蔡耀华等人称,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共有39个技术特征,包括机壳、显示器、鼠标器、硬盘、系统控制芯片和编解码芯片、机内麦克风、扬声器、卡拉OK接口控制电路等,涉案专利的发明就是提供一种可储存、编辑和演播音频的装置,是MP3、MP4等现代产品的基础专利。

法庭上,蔡耀华等人认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生产、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武汉酷动商贸公司销售的ipod系列产品与其专利相比,都具有相同的大容量音频存储能力、编辑和播放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只是材料、尺寸、容量、大小有差异或延伸,都属于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蔡耀华等人当庭提出要求美国苹果公司等3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一种智能音频服务器”专利权的侵犯,并承担全部诉讼和原告为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苹果公司否认产品侵权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生产的ipod等系列播放器的显示器、操作面板、显示灯、鼠标器和芯片等方面,与其专利相同,并且侵权产品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和销售。经多次交涉,苹果公司拒不停止。

武汉酷动商贸公司辩称,MP3、MP4等产品是从苹果公司购得,且不知道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美国苹果公司代理人称,涉案专利属于无效专利。经仔细比对,ipod系列产品与对方所称的技术方案有很大差异,没有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同时,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经被受理。

苹果代理人称,原告的专利产品中是显示器,他们的产品只有显示灯。“没有显示器,播放器怎么会亮?”面对原告的质疑,被告称“显示灯不亮叫什么显示灯呢,按钮一碰就会亮”。此外,双方对鼠标器有异议,被告认为鼠标器与原告的也有差别,不能算侵权,“现在计算机上都有鼠标,不能以此认定为侵权”。

对于原告所称的专利中设计了扬声器和麦克风,苹果公司认为,ipod机内并没有扬声器、麦克风,接口也无法产生原告所说的卡拉OK功能,“只要有一个专利项目不同,就不构成侵权。ipod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很多不同,也缺少原告专利具有的多个技术特征”。苹果公司代理人认为不存在侵权一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