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众人物姓名权 碰上商标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2 09:51:13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正因为公众人物在社会上的较高声望,使得这些名字已远远超越了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强化对公众人物姓名权的保护,对于知名品牌的打造无疑是个好的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份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不少媒体纷纷挑出“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亮点作为议程设置,大抵是受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系列案”的影响。当然,范冰冰、郭晶晶等公众人物近年来也都承受过类似纠纷的困扰。由司法解释来厘清这一问题,当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围绕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商标争议。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来自法国著名影星苏菲·玛索。2013年2月4日,苏菲·玛索以上海昂寇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0102703号“SOPHIE MARCEAU苏菲·麻莎”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支持了苏菲·玛索的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按通常的理解,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但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在人格权之外又具有极强的财产权属性。一个品牌或一个产品,之所以要搭上公众人物,就是要在传播辨识度上强化竞争优势。商标法明确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目的性也很清晰,就是要通过保护公共人物姓名权,防止市场竞争者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扰乱市场秩序。

这当然算不上新规。司法解释只是对审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如《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多宗个案表明,这里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公众人物姓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且不对“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系列案”的裁判结果进行评价,单从我们的生活经验来观察,将乔丹体育误认为与美国NBA巨星迈克尔·乔丹有关联的消费者,实为大多数。否认这一客观事实,不管后面的法律适用多么引经据典,多么逻辑严密,怕也很难得出中肯的结论。

公众人物的姓名,也无非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文字或字母合乎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但正因为公众人物在社会上的较高声望,使得这些名字已远远超越了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强化对公众人物姓名权的保护,对于知名品牌的打造无疑是个好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