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盘点2014年度商标行政复议工作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7 16:08:4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近日发布2014年度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统计显示,2014年商评委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87件,已审结(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复议案件273件。

2014年,商标注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面临新《商标法》施行、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等多重考验和压力,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出新特点。面对新法规、新要求和新挑战,商评委认真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监督制约作用,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管理、处分等多个环节中的权利,在促进新商标法律制度顺利施行,提升商标注册、管理、保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商评委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87件,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244件,占全部申请的85.02%;不予受理43件,占全部申请的14.98%。2014年度,商评委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273件,其中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65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163件,驳回复议申请1件,撤销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1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43件。

据介绍,2014年,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2014年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量比2013年增加8.3%。这说明商标复议机关依法办案、有错必纠,使得商标权利人对商标行政复议制度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逐步增强。

第二,从案件类型变化来看,呈现出集中化的特点。从行政复议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看,其中涉及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件为134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近50%。案件的集中化反映了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审查标准的统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通过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沟通协调达成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结案的占案件总数的59.7%。与2013年相比,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数大幅增长,是2013年撤回案件总数的5.8倍。商评委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的调解机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积极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就典型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沟通,最终实现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与申请人和解,同时有效督促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统一审查标准,依法合理行政。

新《商标法》施行以来,商评委坚持以服务市场主体为中心,以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效能为宗旨,充分发挥复议工作效能,扎实推进商标复议便利化。

2014年,商评委从商标行政复议的性质、受案范围、所需材料、参考书式等方面进行梳理,并将梳理后的内容发布到商评委网站上的《复议指南》板块,该板块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参考书式、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参考书式、授权委托书参考书式等,这些对提起商标行政复议所需材料清晰明了的列出,既考虑到申请人提交复议的便利性,制作书式供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参考,又考虑到商标行政复议的便民性,申请人可不必拘泥于参考书式的形式提交复议材料。《复议指南》板块的设立,不仅大大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解决了以往咨询中出现的重复性、盲目性的问题,而且可以很好地引导申请人准确利用复议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理性解决争议。

在历年的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化、问题集中化的特点。随着商标复议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多,出现的问题也相对集中且数量较大。例如,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共涉及到十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涉及注册、异议、转让这三种类型的案件总数为229件,占全部复议申请的86.4%。2014年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注册、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等诸多类型,其中涉及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件为134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近50%。为保证涉及同一问题的案件有统一的结论,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商评委不但注重典型案例的总结,将其在商评委内刊《法务通讯》上刊载,为申请人及代理人提起复议申请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而且还对历年案件类型进行梳理,形成统一的复议审理标准,并在复议工作实践中根据新案情新类型新问题不断完善该审理标准。经商评委梳理总结,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情形有5种,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情形有11种,其中不同类型的复议申请根据提起复议申请的原因不同又分为若干情形。

同时,商评委还把依托信息化建设改革复议工作流程,作为实现复议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抓手。商评委通过加快行政复议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保证各项工作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逐步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效能,推进复议工作取得新进展。

据悉,下一步商评委将按照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复议程序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复议工作制度,提高复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复议工作新发展,保障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权威性。

(备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2014年复议数据统计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