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核桃”能否作为商标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09 11:19:29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个广告词,估计很多消费者都不会陌生,可是近日,该产品的宣传功效却遭到多家媒体质疑。昨日,笔者就此采访了营养医师和食品营销专家。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有律师认为,“六个核桃”这四个字不能作为企业的商标,因为它违反了商标法。“六个核桃,前面是个数量词,后面是一个通用名词。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商品名称使用的话,很有可能跟我们日常购物的通俗认识产生混淆;另外,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商标使用,很明显会违反我们国家的商标法。”

笔者发现,在“六个核桃”的配料表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水、白砂糖、核桃仁。那么“六个核桃”核桃露是否真含有六个核桃?又能否起到补脑的效果呢?北京协和医院营养学医师蔡红琳介绍,首先,“六个核桃”配料中添加了白砂糖,也加了一些化学合成的元素,和自然的食物营养成分有一定差距,如果喜欢核桃的味道,不如直接吃核桃。

另外,蔡红琳表示,单纯说某种食品补某一个器官的说法有待考证,“传统医学有‘以形补形’之说,核桃也正因为形似大脑而被认为能补脑,但这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食品营销专家张华平认为,“六个核桃”实际是在产品名字上打了擦边球,但并不涉嫌虚假宣传,它只是对产品的宣传语言进行了艺术处理。从目前的市场来看,“六个核桃”在包装、营销策略等方面都取得了成功。

中经联合观点:“六个核桃”从商标构成来看,确实涉及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六个核桃”中:“六个”表示的是数量,“核桃”表示的是主要原料,2者加起来确实违反这一条款。商标局在审查的时候,初审应该是予以驳回。

但是,我司认为,“六个核桃”商标还是可以核准注册的。原因在商标法第十一条最后一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认为,显著性来源可以是商标本身具有的,例如“海尔”冰箱,“长城”葡萄酒,“中经联合”商标事物服务等等;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例如“真果粒”饮料,“田七”牙膏等等。后者2个例子也均是缺乏显著性,但是通过其大范围长期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显著性。这种商标即使被商标局驳回,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提供广泛使用的证据,也可以考虑通过这种法律救济途径从而获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