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保护商标的可操作性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1 12:06:27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去年底,商标法初审稿中就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一些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加上在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此外,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草案初审稿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根据实践需要,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审稿还对商标代理组织恶意抢注进行了规范。

其次,驰名商标存废还需考量。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就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但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的宣传另作他用,误导消费者,为此,初审稿中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此次二审稿又增加了新的规定,如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再次,进一步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期限,增强商标法的可操作性。草案二审稿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6个月、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草案二审稿同时还规定,商标专利权对异议审查期间不具追溯力;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初审稿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瑞士手表“OMEGA”状告温州欧美茄14年败诉

瑞士名表品牌“OMEGA”告温商注册的“欧美茄”商标侵权。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瑞士奥米加有限公司对“欧美茄”商标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这场持续了14年之久的知识产权确权案,最终以温州“欧美茄”胜诉画上句号。

1998年4月21日,温州市三洋皮革鞋材厂厂长陈继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欧美茄”商标,注册类别为“鞋、皮鞋”商品。商标创意是“欧”与“瓯”同音,代表瓯海;“美”意为美丽;“茄”意为番茄。农民出身的陈继锋说,创牌“欧美茄”的目的是纪念瓯海三垟美丽番茄园。

陈继锋怀揣美好愿景,却惹上了知识产权纠纷。该商标1999年4月21日初审公告后,被瑞士手表著名公司——奥米加有限公司瞄上,以“欧美茄”与该公司驰名商标“OMEGA”相近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2001年9月28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奥米加有限公司异议不成立,陈继锋申请的“欧美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理由是奥米加有限公司未能证明“OMEGA”品牌在“欧美茄”注册前,已在中国大陆构成驰名商标;并且,“欧美茄”注册的商品类别与“OMEGA”不一样。

奥米加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2007年8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裁定,奥米加有限公司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屡战屡败的情况下,奥米加有限公司仍不罢休。2007年9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就“欧美茄”商标的注册一事提出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同年,奥米加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直至近日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这个案子是公司代理的持续时间最长的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经历与国际商业巨头漫长的博弈,陈继锋深有感触地说,温州企业不要惧怕与国际名企打官司,应该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