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应再缩短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1 12:07:39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应该再缩短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此项建议。

董中原委员表示,草案对于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的审查期限还是太长,最好能再缩短一些。建议参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规定6个月为基本审查时限。董中原的建议得到李景田委员的响应。他也认为,9个月的审查时限太长,应该缩短时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士岭表示,草案规定9个月的审查时限太长,不利于调动企业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他建议再缩短三分之一的时间。

人民团体标志禁作商标使用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乃坤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人民团体的标志或者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王乃坤说,一些人民团体的会徽经常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被企业作为商标使用。比如残联的会徽常被一些生产轮椅、升降车等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企业套用,很多人据此认为是残联监制的,有很大欺骗性。王乃坤建议,在草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列举中增加一项内容:“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新型商标应纳入可申请范围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建议,草案应将一些新型商标纳入到可申请注册范围之内。

韩晓武说,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我国互联网商标申请一定会大量涌现,而且将比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更具影响力和价值。韩晓武认为,草案应更具有前瞻性,将一些新型商标纳入到可申请注册范围之内。

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同等保护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史莲喜建议,在法律中应作出相关规定保护知名度高的企业字号不被注册。

史莲喜说,草案仅仅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现实中还有另一方面问题,就是把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没有法律来规范,使得这些企业遭受了很大损害。因此,她建议增加规定:对用知名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不予核准并禁止使用。

侵权赔偿上限应提至五百万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中最集中的讨论就是关于侵权赔偿额额度的确立。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微博)建议,赔偿额上限应提高到五百万元。

范徐丽泰说,相比于一审草案,二审草案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度提高到两百万元。但部分盗用商标的行为利润很高,甚至以千万元计,两百万元的上限还是比较低,可以考虑再上调至五百万元。

企业名称恶用他人商标当罚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建议,应明确规定在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使用中有侵权行为的应当受到处罚。

车光铁指出,实践中有签订使用合同后却恶意使用的情况。关于此类现象,除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属于典型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也应制定明确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加大假冒伪劣商标处罚力度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旭人建议,草案应对假冒伪劣商标违法问题予以规范。

谢旭人说,现在社会上存在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商标,有一些印刷厂、商标制作厂公开制作各种各样的假冒商标,地摊上都可以买到。他认为要对这种违法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注册基本原则应加公序良俗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建议,申请注册、使用商标的原则中应包括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梁维特说,草案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他建议在这个原则后面加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