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商标侵权还需立法持续发力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31 12:43:44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很多人在玩“微信”摇一摇,但你可能不知道,有一种“微信”不能摇,可以吃。这不是魔幻现实主义的描写,因为“微信”商标已经被多家公司抢注,相关商品有食品、饮料、文具等。不过,恶意抢注商标的生意似乎不会持续太久了,因为法网正在织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2012年12月27日的分组审议中,如何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等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是否该进行特殊保护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重点。

商标法修正,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是重点

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

受国务院委托,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是商标法修改的重点。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分组审议中,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将伪造、擅自制造与其他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与销售此类商标标识行为都纳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赔偿额,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1倍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指出,考虑到1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和通胀等因素,100万元的赔偿力度可能还不及2001年50万元,建议进一步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

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草案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可。

商标恶意抢注情形还有很多,防止“傍名牌”应拓展视野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等问题近年来日益多发,各界一直呼吁加强立法。为防止商标恶意抢注,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草案还规定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防止“傍名牌”。

在27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南振中委员认为,“傍名牌”现象不仅存在于企业字号,还存在于网络域名、网站名称,建议在“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后增加“网络域名和网站名称”。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建议增加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李连宁委员希望重视姓名权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他说,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用他人的姓名特别是名人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从中牟取巨额利益。姓名被注册以后,尽管现在商标法也有一些救济措施,但要打官司,被侵权人时间和精力上都是耗不起的。他建议在商标注册程序上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完善对姓名权使用情况的审核,在公示方式上作一些拓展。

驰名商标是否应特殊保护存争议

驰名商标乱象也困扰着正常的市场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草案有关内容时,对于驰名商标是否需要特殊保护存在争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但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借此大肆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得到国家承认,误导了消费者。为此,草案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分组审议中,石秀诗委员说,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在会前的初步审议中,对驰名商标的有关条款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建议不再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驰名商标保护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参加的世贸组织的规定,应该保留。


贺铿委员不赞成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他认为,商标驰名不驰名,是在社会上由商品使用者认定的。驰名商标只能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商标受到侵权就要通过法律来保护,而不是由工商局认定、保护。

此外,草案还重新构架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规定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南振中委员认为,规定弱化了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行为的监督,建议规定“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社会公众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目前,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