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知名商标品牌:“蒙牛”败北“猛牛”

新闻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2-11-06 16:51:1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蒙牛公司因认为“猛牛”商标有模仿之嫌,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并要求撤销“猛牛”的商标注册。近日获悉,一审驳回了蒙牛公司的诉讼请求,“猛牛”商标获批。

在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用于润滑油等商品,该商标经商标局初审并公告。在商标公示期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且未构成近似,因此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蒙牛公司不服裁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但商评委能仍作出上述相同的裁定结果。

在本次案件中,蒙牛公司起诉商评委称,“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势必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法院审理后认为“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猛牛”商标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虽然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但并非是受全类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进行跨类保护,而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会受到行业、广告宣传、地域等因素的限制。驰名商标不是一把“尚方宝剑”,更不是其所有人占有市场和不正当市场竞争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