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申请“Iphone”商标卖手电筒惹异议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3 22:06:31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昨天,记者采访了两位在义乌的温州人,虽然两人年龄职业大不相同,但都做出了“非常事”:一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第11类“Iphone”商标,遭遇苹果公司商标异议,成为近日网络热点话题人物;一位因不满大学教育阻碍自己“发财”,入学未满一个月,毅然弃学,只身来到义乌开淘宝店,正没日没夜奋斗。

温州商人与苹果的商标“战争”

蔡志勇,东阳某照明公司总经理,所在企业为东阳温州商会副会长单位,为家族经营式企业,现有员工100多人,生产的手电筒系列产品在业界小有名气。

2010年8月的一天,在义乌负责市场销售的蔡志勇走进了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的大门。他此行的目的就是委托对方代理申请注册第11类手电筒商品类别的“iphone”商标。

“按惯例,像奔驰、宝马、索尼、耐克等国际知名企业的做法,苹果恐怕已经全类别注册了商标。”听到对方来意后,徐杰通过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却令人大感意外:第11类商品类别中关于“iphone”商标的申请注册记录一片空白,而与该类别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标也没有记录。

得到这样的查询信息后,徐杰接受了蔡志勇的委托代理。同年8月30日,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第11类商标的申请。

公示起“波澜”

9个多月时间,转瞬即逝。2011年6月13日,经国家商标总局初审,蔡志勇申请注册的第11类别“iphone”商标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

9月12日,风平浪静,再过两天蔡志勇就能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了。第二天,由美国苹果公司委托的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却“找上了门”: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了商标异议。蔡志勇未能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

今年2月16日,徐杰收到了一封寄自国家商标局的挂号邮件:美国公司的异议材料。重达几公斤共有1000多页的材料背后,苹果公司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第11类商标已构成“类似商标侵权”,要求撤销商标申请人“iphone”商标的申请;同时要求国家商标局认定iphone为驰名商标,给予商标跨类别保护。

向苹果宣战

昨天,在义乌国际大酒店3楼,“义乌iphone商标注册申请及异议答辩”新闻发布会在徐杰的主持下召开,吸引了来自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记者到场。

徐杰介绍,2月29日,就苹果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蔡志勇委托徐杰商标事务所,正式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场最久将持续5年的拉锯战拉开帷幕。

关于是否能在苹果公司的商标异议中胜出,徐杰显得信心满满。他告诉记者,苹果公司只有达到两个条件,才能全部异议成功。“第一就是‘类似商标’是否成立,还有一个就是苹果公司能否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徐杰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苹果公司仅有一成的成功几率。“第9类商标和第11类商标,一个是计算机类,一个是手电筒类,两者并不相似,所有‘类似商标侵权’的构成几率基本不能成立;在驰名商标认定上,有一个时间点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商标申请之前,苹果公司持有的‘iphone’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最终被认定才行,从这点上来说,苹果公司所持的‘i-phone’商标并不具备。”

另外,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了解到,在总共45个商品类别中,苹果公司只申请注册了16个类别的“iphone”商标,其余商品类别已被包括蔡志勇在内的10多位国内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其中有一家义乌企业提出了第8类的商标注册申请,苹果公司全部提出了异议,但商标局仍未作出异议裁定。

据了解,按照国内商标异议程序,国家商标局相关处室将在1年半到两年的时间,确定异议是否成立;异议裁定出来后,不服的一方可向国家商品委再次提出请求,不满意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其中最长的或将达到5年。

当天新闻发布会透露,苹果公司未与申请人蔡志勇进行直接接触;蔡志勇所在的企业表示,“Iphone”商标将会在他们的高端户外照明系列产品中加以运用。

蔡志勇表示,商标申请成功后,他们暂时不会考虑出售。“申请注册,跟钱没关系,这只是一个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