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2 00:00: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案情简介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弗兰克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52080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为图形商标,由两根呈十字交叉的骨头及一骷髅图形组成(详见附图),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宝石、钟、手表等。

针对保罗弗兰克公司该申请,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以“申请商标图形与有毒气体标志近似,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

保罗弗兰克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其理由为:虽然申请商标图形看似骷髅,但是从视觉及外观来看,整体的图形设计略显俏皮及可爱,整个图形没有令人恐怖的感觉,不具有不良影响。此外,目前各种骷髅头图形已被广泛使用在各种产品上,是年轻人喜欢的一种图形,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中国,通常的骷髅头标志常用作表示有毒化学品。申请商标虽然也是骷髅图形,但对骨头和骷髅头进行了卡通化处理,不具有写实性,不会与国标标志相混淆。商评委于2008年9月5日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系在十字交叉的两根骨头上设置一骷髅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并据此决定上述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保罗弗兰克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保罗弗兰克公司除继续阐述前述理由外,还表示类似此类骷髅头图形商标曾被商标局核准过,商评委对于同样事实没有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其驳回申请商标注册没有根据。

商评委辩称,商标除具有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外,还是一种具有文化宣传导向作用的载体。如果商标由反映丑恶行为、状态等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所构成,则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该案中,申请商标系在十字交叉的两根骨头上设置一骷髅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原告所称类似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得注册的情况与该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注册的依据。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可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避免因不健康的商标注册而给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具体到该案,申请商标由两根十字交叉的骨头及其上设置的骷髅头图形构成,在中国,两根十字交叉的骨头及其上设置的骷髅头通常作为死亡、危险或恐怖的象征符号,虽然申请商标中对骷髅头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但是,并不会因此改变其象征意义。据此,申请商标图形具有不健康因素,作为商标使用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不应作为商标给予注册。

虽然与申请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已由商标局核准注册,但鉴于商标注册审查采取的是个案审查原则,故其他商标的注册与否对该案申请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并无直接影响。此外,骷髅头图形是否被广泛应用于其他产品设计,并不会改变申请商标图形所表达的不健康含义,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案中,商标局驳回涉案商标申请的理由即是认为涉案商标属于上述条款中“其他不良影响”范畴,不应予以注册。该条款属于商标禁用条款,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国际上,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及英国、丹麦、日本等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商标虽然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属于经济范畴,但亦属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审美观等,故其对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巴黎公约、英国等国家及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旨在维护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尊严与声誉,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目前,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商标标识的选择上力求独特性和新颖性,以期利用注意力经济为自身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相应地因被认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对于何谓“其他不良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商标局和商评委于2005年12月联合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其他不良影响”定义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并列举了“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容易误导公众”等8类具体情况,但最终仍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作为兜底条款。这说明,“其他不良影响”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具体来说,在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及文化传统等因素。同时,在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时还应当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只要存在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即可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不应要求已产生实际后果;第二,在判断是否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时,应以绝大部分社会公众作为考量对象。

具体到该案中,判断申请商标是否能够注册应具体考量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背景等因素。我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崇尚格调高雅、喜庆祥和的审美情趣,也正是这种审美情趣造就了中华民族积极向上、善良质朴的品格风貌。在我国,由两根十字交叉的骨头及骷髅头组成的图形常出现在剧毒农药包装及高压线路的警示牌上,作为死亡、危险的象征符号。骷髅图形作为商标标识与我国传统的审美观念相抵触,会引起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反感。虽然该案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目前骷髅图形为一部分年轻人所追捧,但年轻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小学生心理尚不成熟,分辨能力弱,他们喜欢骷髅图形乃是青春期逆反心理的一种体现。此类与死亡、恐怖有关的图形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亦可能会影响其审美观和道德观的形成。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法院在对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进行考量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决定是适当的,亦体现了对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和对社会的人文关怀。

目前,已有大量的商标审查、评审案例表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有效阻止了一些格调不高或不健康的商标申请注册。同时,这些案例亦提醒经营者在商标标识的选择上应有一定尺度,避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否则即会因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无法获得注册且被禁止使用。国外的经营者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还应注意地域文化差异,避免因对中国传统文化及风俗等缺乏了解而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图为申请商标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