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

新闻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11-01-13 10:09:2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1.美国的著名商标(FAMOUS MARK)
  最初在美国1995年通过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正式出现。其基本特征通常是至少具有相对显著性、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销售渠道多,在被告所在领域具有知名度,使用同样商标的第三人少,是否注册不是一个主要的衡量指标。
  就显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乃至驰名商标那样仅仅是相对显著,而必须绝对显著。著名商标因此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
   2.中国的著名商标
  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