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在囧途>与<泰囧>看电影营销中的版权管理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25 22:17:1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2013年《人在囧途》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侵权索赔1亿元,他们从《泰囧》片方发布的众多文字、图片、网上视频等方面发现了3个问题,认为《泰囧》对《人在囧途》构成侵权。这3个问题分别是:一是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的又一部力作;二是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混淆、误认;三是将《人在囧途》与《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多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这一侵权案件使笔者对电影在行销中的版权管理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在研究个案的同时也想提出一些见解。

片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电影片名在一部电影中起画龙点睛的作用,好的电影片名是电影营销成功的一半。从《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一案不难看出,影片名称的重要性。《人在囧途》的制片方认为“人在囧途”是其特有的名称,主张对名称的专用权,可见,电影名称在影片中的价值可见一斑。那么电影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有关法律是如何加以规定的呢?

欧美一些国家为了促进其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作品标题持保护态度,且基本用《商标法》进行保护。在我国,作品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理由如下: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名称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而仅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二是如果作品名称受法律保护,那么必将不能为其他领域所使用,这是对我国语言文化的割裂,不利于文化发展。作品标题亦不受《商标法》保护,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专有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必要条件。如果作者对作品标题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则不能要求法院适用《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

但作品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于电影属于商品且制片公司相当于经营者,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规定仍可以适用。

综上,法院目前尚未认定《泰囧》影片名称侵权,而这一案件给影视行业带来的启示是,影视行业需要健康有序的良性竞争。电影制片方在选择影片名称时,应对遴选的影片名称作出版权情况的相关清理,对最终决定使用的影片名称需要严格核查其名称的法律属性,这需要专业的法务人员进行充分详实的论证,必要时需同相关权利人进行签约取得许可或授权以必免纠纷的出现。

营销策略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众多电影竞争中如何能一举夺下观众眼球,答案就是准确的定位和传播策略。电影是需要以前期的制作策划和后期的营销策划来实现市场主题的统一、产品概念和传播的统一。影片《泰囧》以轻松喜剧的价值定位,很容易建立与观众的联系,因先前《人在囧途》已有相当的观众基础,《泰囧》在制作中就考虑到影片传播的卖点。可以说《泰囧》从制作、发行、传播都融入的营销策略,使得有人误认为是《人在囧途》的又一部力作。电影营销策略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营销是否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作品构思或作品题材。《泰囧》与《人在囧途》讲述的是两个不同的故事,各自具备独立属性,不存在依附关系。

笔者认为,电影项目在实施以前就应形成完善的电影项目计划书,该计划书应就电影故事描述、剧本的选用、项目定位、演员阵容、制作周期、商业合作等进行策划说明,这样的方案具有独创性,本身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由于电影项目计划书一般由制作人请专业的策划团队完成,需要与策划团队签订合作协议,防范合同中的各种风险。同时合作协议里会涉及到影片策划的全流程内容,涉及到影片的商业密秘,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对电影项目计划书进行保护。

演员塑造角色的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演员形象的保护是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泰囧》的演员表演的角色是不同人物的重新塑造,而不是对《人在囧途》中表演的角色的复制、延续,即使演员阵容一致,可是表演内容完全不同,对不同人物也展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也没有对《人在囧途》表演形象的歪曲。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演员可否重复参与不同导演、不同制片,制作(创作)的同一类型、同一题材的演出,并未做出明确禁止的规定,如果将演员的表演类型加以固定,将阻碍文化演艺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泰囧》在演员阵容上与《人在囧途》的演员相似,不能说明是对《人在囧途》影片的侵权。

近些年,我国电影业发展迅速,大部分影视公司只重视影片制作环节,导致法律服务与行业脱节。在美国好莱坞,一部电影的制作是由投资人、律师、艺术家共同完成的。法律服务也是影片制作的一部分,影片制作过程中需要与各种类型的权利人产生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避免在影片制作环节中出现各种纠纷,法务的介入尤为重要。在电影制作前期,专业的版权管理律师将参与定制与制片有关的各类合同,这些规范的合同能在前期最大限度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将高风险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