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网吧影视侵权案疑难杂症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04 00:00: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通过局域网为消费者提供影视作品欣赏,是许多网吧重要的经营服务项目。然而目前,由于一些网吧经营者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导致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起诉网吧侵权的纠纷不断。因此,解决好此类案件司法审理中的相关难题,将对整个网吧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吧作为提供上网娱乐的公共场所在各地涌现。许多网吧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在其自建的局域网内,提供数量庞大的影视作品供顾客欣赏。除自行从网上下载影视作品外,一些网吧还会购买相关影视服务平台系统,由服务平台提供商提供影视作品资源。
网吧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必然涉及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当下,由于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和版权保护意识,一些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提供影视作品给消费者观看,导致权利人与网吧的版权官司层出不穷,影响了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件受理数量不断增长
从北京市各法院受理的网吧被诉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近年来,北京各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因为网吧未获得权利人许可,提供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而引发的版权纠纷。
据统计,在网吧影视侵权案中,原告多为影视作品的原始权利人、权利受让人或独家专有授权人;被告为经营网吧的相关公司,其委托代理人多为影视服务平台的提供商。
原告诉讼请求通常为,网吧擅自在线播放影视作品,侵犯了自己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据主要有正式出版发行的DVD光盘、制片协议、发行或公映许可证、授权书或转让协议等;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主要是以公证方式做出的证据保全。
而此类案件中,被告的答辩意见主要有:第一,网吧并非影视作品的上传者,而是由服务平台提供商提供,因此并非实际的侵权人;第二,网吧并未提供影视作品的完整播放而仅为片段播放;第三,影视作品被点击播放次数很少,网吧未因提供影视作品播放服务而获得收益。
多起诉讼“以和为贵”
从有关统计数据看,此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多为撤诉,判决结案的所占比例很小。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为例,2008年,其受理涉及网吧在线播放影视作品侵权案39件,其中判决结案11件,撤诉结案26件,调解结案2件。双方撤诉的理由多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选择撤诉。
原、被告双方均倾向于协商解决的原因,一是多家被告往往为相同的网吧服务平台提供商,其可以代表这些网吧业主与权利人进行集中谈判;二是网吧服务平台提供商为保留自己的客户群,愿意快速解决所发生的纠纷;三是原告往往对一家网吧播放的多部影视作品进行证据保全,而一个诉讼仅能就一部作品提起,为节省维权成本,原告也希望通过协商获得一揽子解决方案。
侵权事实如何认定
在网吧在线播放影视作品侵权案中,原告在举证侵权行为时,虽多采取公证方式,但具体公证内容也不同。有的原告将公证过程及点击播放过程刻录成光盘,但是在集数较多的电视剧或者原告一次性公证多部影视作品的情况下,公证内容往往是播放部分视频文件并保留播放的截图画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对公证内容持异议,辩称其播放的仅为片段,原告则需要对此辩称意见提出相关反证。
同时,法官也可以结合公证书中获得的视频文件数量、大小、格式,以及播放截图中显示的视频文件的时间长度,来判断被告播放的是否为整部影视作品。如果公证书中没有清晰的截图来显示播放时间,或显示出的时间长度很短,则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播放的是整部作品,而非片段。
此外,网吧擅自在线播放影视作品的行为,究竟侵犯了权利人的何种著作权?北京各法院曾对此有着不同的判断。比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认定网吧侵犯的是相关权利人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则认定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统一司法尺度,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研,目前,北京各法院对网吧擅自在线播放影视作品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观点,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认真审核确保合法使用
通常而言,服务平台提供商与网吧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会约定所提供的影视作品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由提供商负责。但需要指出的是,网吧虽然在事实上可能并非影视作品的提供者,但是其与服务平台提供商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网吧如果提供了未授权的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也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因此,笔者建议,网吧在购买相关服务平台时,需要服务平台提供商提交影视作品授权使用的相关证明,审核提供商是否有权对影视作品许可使用做出处理;并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服务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便自己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依据合同向服务平台提供商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目前,权利人提起此类诉讼所要求的赔偿数额逐渐降低,北京市各级法院确定的判赔数额也呈下降趋势。以电影《可可西里》网吧系列侵权案为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为8000元,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决赔偿数额为5000元。
200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形成指导性意见,指出对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该类案件,应当考虑涉案作品的票房收益、上映档期、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赔偿数额一般应掌握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但对票房收益高、在涉案影片院线放映阶段即开始侵权且未及时停止、被告经营规模大的案件,应当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酌定赔偿数额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均不能证明损失或获利状况,法院则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酌定赔偿数额。在酌定赔偿数额时,笔者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原告权利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权利人的损失主要来自于影视作品票房收入的降低、二级转让或授权市场的缩小及价格的降低。这就需要从作品本身出发,包括影片公映时间、知名程度、票房收入等来进行判断。如影片恰在上映档期,网吧就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或者影片知名度较高,可获得较高的点击率,赔偿数额需要适当调高。
其次,被告网吧可能获取的收益。以北京地区为例,消费者在网吧上网的费用约为每小时2至5元,如在网吧点播一部电影,电影平均时长约为2小时,消费者付费为4至10元。由于网吧经营成本包括场地租赁费、服务人员工资、电费、电脑损耗等,所以通过消费者点播一部电影的实际获利较为微薄。因此,笔者认为,网吧通过侵权播放一部电影而获得5000元以上的利润的情形并不普遍,所以,目前的赔偿标准略显偏高。
加强合作促进作品传播
此类案件赔偿数额的酌定,还应该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方面来考虑。播放影视作品是网吧重要的经营项目,涉及整个网吧行业的发展。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考量,网吧经营多属于小成本、小规模经营。一个网吧的影片库中可能存有成百上千部电影,如果以每部5000元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网吧是很难承受的。同时,服务平台提供商每年收取的维护费用约为2000至5000元,每年提供的影视作品约有百部,如以每部5000元的赔偿标准计算,服务平台提供商也很难承受。
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和网吧服务平台提供商在根本利益上应当存在一致性,均需要推广影视作品的传播,使公众有更多机会和途径欣赏影视作品,并从中获利。因此,服务平台提供商与影视作品权利人应该加强合作,使网吧放心地使用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合法的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网吧在线播放影视作品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需要灵活适用指导性意见。对于影视作品知名度低、上映时间很长且网吧规模较小的案件,可以考虑判令5000元以下的赔偿。
合理制衡各方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设计初衷就是维系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让创作者积极创作、传播者有条件传播、使用者有机会使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律赋予创作者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性的权利,以此激励他们创作。与此同时,为了保障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又对创作者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对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制衡。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合适,也是影响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损害赔偿数额不仅关系着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亦决定着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会直接影响今后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使用费。因此,法官在裁判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到影视作品二级市场的交易前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促使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达成共识,从而让作品的传播得以顺畅,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