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洋告状 “唐老鸭”赢了商标案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5 20:25:37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今天上午,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一中院对4起涉及动漫角色商标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这4位大名鼎鼎的动漫角色分别是:乐高、唐老鸭、史努比和功夫熊猫。虽然动漫角色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法院还是综合考虑了角色的知名度、商业利益等,最终4位动漫角色告赢了商评委。

在“乐高”商标的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将第7628640号“LEG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乐高公司认为,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袭其驰名的“LEGO”、“乐高”商标的行为,已对乐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于是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随后,乐高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在另一起案件中,迪士尼创作出来的著名动漫形象唐老鸭被一家国内公司用于商品宣传。迪士尼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同样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迪士尼公司于是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此外,美国花生漫画公司创作的史努比、梦工厂公司创作的功夫熊猫被两家国内公司用在婴儿车、婴儿床和童装生产上。

上午,这4起商标纠纷案分别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功夫熊猫等动漫角色具有较高知名度,凝结着权利人的智力创作与劳动结晶。同时,权利人经过资本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与使用,并且开发多种衍生商品,在动漫作品的商业发行之外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所以动漫角色所享的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商评委撤销关于4个动漫角色的裁定。

宣判后,民五庭庭长喻珊表示:“尽管动漫作品的名称及角色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独立于动漫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也要衡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享有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受众群体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等因素来综合进行判断,保护这些角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