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撒米”诉“户撒贡米”商标侵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5 15:27:08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户撒阿昌族乡位于德宏州陇川县,这里盛产一种颇具民族特色的“户撒米”。因认为对方的产品包装与“户撒米”包装高度相似,“户撒米”米商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和“户撒贡米”出品商、加工商、销售商打起官司。昨日,此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认为前代理商出品的大米

和“户撒”名称、包装相似

虞先生是户撒人,2006年,他在村内投资建立陇川县户撒乡福睿精米厂,经营粮食加工、销售、收购等。

他说,户撒乡盛产优质“滇陇201”稻米,加上阿昌族传统的耕种方式,稻米口感特别。企业成立后,虞先生将“户撒”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于户撒阿昌族乡大米的包装上,2009年,获得了“户撒”商标注册证。

2013年11月,虞先生突然收到顾客投诉称购买的户撒米不知为何口感和原来的大不相同,觉得事有蹊跷,虞先生对此进行了调查。

虞先生发现,他和曾经的“户撒”销售商德宏小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合作终止后,该公司故意在其新出品的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户撒”文字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和商品宣传使用。

“德宏小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户撒贡米’在包装外观和颜色组合上大量模仿我们的包装。”虞先生称,这造成“户撒贡米”和自己的知名商品“户撒阿昌米”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户撒贡米”就是虞先生推广多年的“户撒阿昌米”。

“目前,‘户撒’已销往全国多个省份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虞先生表示,“户撒贡米”大量流入市场之后,造成消费者对该米厂“户撒”的误会和评价的降低,影响了米厂声誉,同时也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后,虞先生和两家公司协商,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协商多次未果后,对方仍继续生产“户撒贡米”。无奈,虞先生将“户撒贡米”的出品方“德宏小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方“芒市航发米业有限公司”以及两家销售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大米商2009年获得“户撒”商标注册

庭审中,虞先生提出,2009年,他获得了“户撒”商标注册证,同时还先后获得了“户撒福睿”、“户撒福睿阿昌”、“福睿”、“阿昌”、“阿昌红贡”五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许可使用权,对方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户撒”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户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公开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大米包装;两家销售公司停止网上销售侵犯“户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索赔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共15.6万元。

德宏小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芒市航发米业有限公司、建盾商贸有限公司均未出庭。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淘宝网作为网购平台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网站商品数量非常多,虞先生也从未向淘宝网反映此情况,因此淘宝网不存在明知或是应知的情形。“接到诉讼后,淘宝网对该商品已经做了下架、屏蔽处理,也在积极处理此事。”

“户撒”是地名

是否存在侵权成焦点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认定虞先生持有的户撒商标为驰名商标;虞先生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包装反不正当竞争权益是否成立;若构成侵害,被告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该商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淘宝网代理人提出,虽然虞先生的米厂注册了“户撒”商标,户撒属于地名,但在该地域特产的大米,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商家标明产地,并非侵权行为。另外,“户撒”诉“户撒贡米”两个商品从包装上看,颜色、图形都有很大区别,因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查证。

虞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户撒”商标经过虞先生长达10余年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希望法院确认户撒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另外,德宏小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故意使用“户撒”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对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虞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小匡公司注册地在芒市,所出品的大米也并非全部来源于户撒乡,不具备使用地名商标的要件,同时其包装正面、侧面“户撒”位置明显,是作为商标组成部分和商品名称在使用,并不是标明出品商厂址或者商品产地。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