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2 14:06:09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3 月 14 日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董事会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接到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根据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已于近日在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更名手续,露露集团正式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表示,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要求露露集团终止其他授权协议。此举标志着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商标侵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露露股份是由露露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露露集团进行国有股权改革,将露露股份全部转让给浙江万向集团等3家公司。 2006年11月1日,露露集团与露露股份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包括全部商标、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转让给该公司。露露集团保证在签订协议前,不存在其他使任何单位或个人获得有关本协议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有效安排。签订协议后,不实施可能导致前述结果的行为。同日,该集团承诺:在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所涉及的“露露”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当年12月10日,再次承诺:“露露”商标转让完成后的6个月,作为“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过渡期完成公司更名手续。2007年1月26日,协议正式生效。2008年3月10日,“露露”商标等相关无形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露露集团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但该集团一直没有提交申请。不仅如此,该集团授权凌源喜加喜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泉饮料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山西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食品、饮料类商品上使用“露露集团+  ”标识或者使用“露露集团”标识。且在产品质量、包装、装潢等方面集团也没有切实的监督管理措施。有的企业还模仿该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

2010年12月23日,露露股份向承德市工商局投诉,请求承德市工商局依法撤销露露集团的企业名称登记,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对使用标志的企业及擅自授权的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露露”品牌形象。

经承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查明:2007年9月10日,时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董事长的王某某代表露露股份和露露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已在承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中约定:露露股份作为“露露”商标的所有权人,同意将在转让上述无形资产时正在申请注册的 15项商标及露露集团标识在有效期内给与露露集团在中国独家许可权。许可时间10年,期满前30日内露露集团可要求继续使用并续签许可协议。如在30日内露露集团未提出继续使用的要求,该协议终止。同时约定:在露露集团依据协议向露露股份出售商标之前,露露集团许可第三方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并签订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产品加工授权协议书》。另查明,在上述《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同意露露集团根据需要自行授权其对外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

承德市工商局研究认为,王某某在同时担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董事长期间,代表双方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决。但该集团授权他人使用“露露集团+(此注应为露露的商标标识) ”或者“露露集团”标识的侵权行为与上述两份协议无关。因为在上述两份协议中露露股份均未允许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 (此注应为露露的商标标识) ”、“露露集团”标识授权给第三方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更未允许摹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

为此,承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9日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和协议,向露露集团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终止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并根据投诉和请求,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0日内终止与露露集团签订的《产品授权加工协议书》,90日内停止使用“露露集团”标识。

随后,承德市工商局将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商标侵权纠纷的由来及处理意见向承德市政府做了汇报。承德市政府召开了有关部门及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高层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三点意见:1、露露集团立即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2、“露露集团”这一企业名称立即更名,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3、原露露集团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抓紧研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