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发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3 09:24:4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吉林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5年来,仅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商标违法侵权案件就有2171件,案值5059.99万元,罚没款1814.63万元。现将其中在当地影响较大、危害较重的典型性案例通报。

案例一:

侵犯“嫩江湾”注册商标

2012年10月10日,吉林省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袋突出使用“嫩江湾”商标,至案发时,共生产大米1200袋,每袋25公斤,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2万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吉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大米1200袋、处以12.3万元罚款的决定。

特点:既涉及企业字号、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问题,同时又涉及到吉林省著名商标保护问题。

案例二:

侵犯“红牛”注册商标

2011年7月13日,长春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关于保护“红牛”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经查,某经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销售的“维生素营养液”商品上突出使用“红牛”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侵权商品454瓶。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共计10858瓶,非法经营额5.09万元。

依据《商标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454瓶,处6万元罚款的决定。

特点:在定性问题上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商品类似上难以判断,侵权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迷惑性强。经历了复议,有效保护了涉外商标专用权。

案例三:

侵犯绿色食品标志商标

2014年7月9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葱伴侣“6月香”豆瓣酱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经核查,当事人在许可到期的前提下,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30日间继续在葱伴侣“6月香”豆瓣酱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侵犯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非法经营额5600元。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特点: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持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此案的查处探索出一条绿标侵权案件查办工作的成熟方法和可供借鉴的查办经验。

案例四:

侵犯“大明眼镜”商标

2011年5月12日,延边州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5家眼镜店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5家眼镜店牌匾上使用了“大明眼镜”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合计204.8万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延边州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特点:这是一起服务商标侵权典型案件,是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坚决查处侵犯服务业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执法实践。

案例五:

侵犯“西江”商标

2012年11月18日, 通化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通化市某超市进行突击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印有“西江”贡米字样的大米正在销售。该超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西江”商标。现场查封侵犯“西江”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634袋(10公斤/袋)。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通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包装袋634条,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决定。

特点:“西江”是吉林省著名商标,在当地为相关公众和消费者熟知和认同。当事人非法利用“西江”注册商标的信誉,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案例六:

侵犯“蓝带”商标

2013年1月21日,公主岭温州商城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对公主岭某业户库房进行检查,共查出侵犯“蓝带”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18箱及送货部分单据7张,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侵权假冒蓝带啤酒470箱,非法经营额1.67万元。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公主岭温州商城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啤酒18箱,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特点:这是一起“傍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件。侵权商品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蓝带集团”、“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销售,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严重侵害了知名商标持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侵犯“鑫富”商标

2013年10月16日,延边州工商局办案人员在查案过程中发现,延吉市某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未经“鑫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为延吉市某食品加工部印制标有“鑫富”字样的食品包装袋,侵犯了“鑫富”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印制侵权食品包装袋235.67万个,非法经营额共计21.83万元。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延边州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特点:这是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结合商标印制企业专项整治,查办的一起印制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件。

案例八:

侵犯“广汽”商标

2013年11月14日,通化市工商局东昌分局执法人员检查通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将采购来的润滑油灌装到标有“广汽”字样的润滑油空桶中,通过处理后按“广汽”润滑油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灌装假冒“广汽”润滑油共计173桶,已售出159桶,非法经营额3.74万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通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特点:这是一起汽车4S店利用车主对该店的高度信任销售假冒润滑油案。在定性上,是认定销售以假充真商品行为还是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易产生争议。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解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