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柔”仿“洁柔” 被判停止侵犯商标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0 08:46:2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个体经营户吴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某中远百货店铺内出售“吉柔”“e柔”卷纸,因外形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卷纸外观极为相似,被洁柔公司告上法庭,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洁柔公司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经济损失等3万元。

原告洁柔公司诉称,其作为一家现代化生活用纸企业,销售范围覆盖华东、华南、华西、华北和华中等国内市场,并且远销东南亚等海外市场。“洁柔”纸品是全国名牌产品,“洁柔”商标也被注册为驰名商标。经过实地调查,被告吴某销售的“吉柔”“e柔”卷纸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双方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商品、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经济损失等3万元。被告吴某对于洁柔公司的控诉,未发表辩论意见。

洁柔公司委托阿俊(化名)带领东莞市公证处公证员等人一起来到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某中远百货店铺内,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阿俊在该商店以30元的价格购得吉柔卷纸、e柔卷纸各一条,并取得盖有中远百货专用章的收据一张。随后,公证人员将购得的上述商品进行了封装,并将封装好的上述物品交给阿俊保管,公证人员在此过程中对中远百货的外貌以及商品封装过程进行了拍照。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查看,被控侵权的“e柔”卷纸在外包装及小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洁柔”商标相似的图案及字体,被控侵权“吉柔”卷纸外包装及小包装上图案及字体除了“吉”与原告商标的“洁”字不同外,其余基本相同,外包装左下角使用了原告洁柔纸品某图形商标相同的图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吴某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被告吴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据记者了解,除了“吉柔”“e柔”纸品外,市面上还有类似的“清柔”,均与“洁柔”纸品的商标相似,侵犯了洁柔公司的商标权,被判决赔偿洁柔公司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何认定?被侵犯商标权后,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就这些问题,本案的审理法官向记者作出了解答。法官称,以本案为例,被控侵权商品“e柔”“吉柔”卷纸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看,与原告注册商标商品“洁柔”卷纸相同。如被控侵权“e柔”卷纸在外包装及小包装上使用了与“洁柔”商标相近似的图案及字体,被控侵权“吉柔”卷纸外包装及小包装上图案及字体除了“吉”与“洁”字不同外,其余基本相同。考虑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商品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离的状态下,二者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及第134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