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公开审理苏酒集团公司诉钱佰华商标侵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6 17:12:24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上庭审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刘春华。
[14:39:37]
[主持人]:
本次直播的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佰华侵害商标权一案。
[14:39:54]
[主持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颜茂苏、苏团、李为帆(承办人)组成,颜茂苏担任审判长,李为帆主审本案。书记员崔悦担任法庭记录。
[14:40:50]
[主持人]:
主审法官简介:李为帆,男,吉林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2011年参加工作,现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14:41:05]
[主持人]:
开庭地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第三十三法庭。
[14:41:24]
[主持人]:
基本案情: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佰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千秋镇。
原告诉称:被告钱佰华于2014年中秋节前销售给丰县某局等单位的40箱“海之蓝”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告钱佰华的上述行为已经徐州市丰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被告钱佰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海之蓝”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钱佰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钱佰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3、被告钱佰华祥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41:39]
[书记员活动]: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请入席。
[ 书]: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 原]:
已到庭。
[ 书]: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 被]:
已到庭。
[ 书]:
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或通知?
[ 原]:
已收到。
[ 被]:
已收到。
[14:44:18]
[书]:
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出庭回避。
[14:44:26]
[书]: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将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报警音一律关闭。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请开庭。
[14:44:54]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4:45:47]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14:46:27]
被告钱佰华,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千秋镇。
[14:46:57]
[审]:
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47:06]
[原]:
无异议。
[14:47:16]
[审]:
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47:27]
[被]:
无异议。
[14:47:31]
[审判长]:
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39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佰华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颜茂苏、李娟、代理审判员李为帆组成,由审判员颜茂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为帆主审本案,书记员崔悦担任庭审记录。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
[14:49:09]
[均]:
没有异议。
[14:49:33]
[审判长]:
本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已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均在送达回证上予以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14:50:07]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14:50:26]
[被告]:
不申请。
[14:51:02]
[审]:
双方当事人对地址进行确认,本庭将按双方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按双方确认的通信地址送达收不到,视为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14:51:17]
[均答]:
无异议。
[14:51:44]
[审]:
经本庭核实,原告、被告均在三日前接到本案的开庭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
[14:51:50]
[审]:
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4:52:14]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海之蓝”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3、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52:24]
[审]:
由被告进行答辩。
[14:52:33]
[被]:
我承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希望协商解决此次纠纷。
[14:52:56]
[审]:
被告如何被发现侵权的?
[14:53:29]
[被]:
商务局直接通知我过去的。我在无锡做衣服,有一个认识的朋友在丰县,本来准备过去做羽绒服的,自己开车去丰县带过去的。
[14:54:16]
[审]:
从哪里进的?
[14:54:38]
[被]:
无锡的市场
[14:55:59]
[审]:
原告了解查获过程吗?
[14:56:06]
[原]:
商务局通知的。
[14:56:10]
[审]:
除了这40箱酒还有其他酒吗?
[14:57:21]
[被]:
没有了。
[14:57:52]
[审]:
有无相关证据?
[14:57:59]
[被]:
没有。
[14:58:07]
[审]:
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只有这四十箱酒需要提供证据,如果没有,将不能认可你只有这四十箱酒的主张。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或库存单等。
[14:58:31]
[被]:
没有相关账目,我不是开门店卖酒的。
[14:58:36]
[审]:
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法庭归纳本案的审查焦点:1、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洋河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如侵权成立,被告将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4:59:04]
[均答]:
无异议。
[14:59:08]
[审]:
除证据交换时提供的证据外,还有无其他证据?
[15:19:03]
[均]:
没有。
[15:19:14]
[审]:
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能否指明库存数量及地点?
[15:19:28]
[原]:
没有证据证明。
[15:20:28]
[审]:
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法律依据?
[15:20:39]
[原]:
庭后查实。
[ 审]: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5万元的依据?
[15:20:51]
[原]:
根据法定赔偿。
[15:21:03]
[审]:
合理费用1万元的组成是什么?
[15:21:17]
[原]:
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有一个统一的委托代理合同,但律师代理费需要案件结束后按照十个点的比例计算,发票没有开出来,但是是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目前都没有证据向法庭证明。
[15:21:31]
[审]:
除涉案40箱海之蓝外,还有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侵权行为?
[15:21:43]
[原]:
目前没有。
[15:21:55]
[审]:
被告,被商务局查扣的白酒上使用海之蓝商标是否经过洋河酒厂许可?
[15:22:06]
[被]:
没有。
[ 审]:
被告主张涉案白酒是从无锡广延市场进货有无书面合同?
[15:22:34]
[被]:
没有。
[15:22:44]
[审]:
涉案40箱白酒销售价格?
[15:22:54]
[被]:
720元一箱。
[15:23:06]
[审]:
利润多少
[15:23:16]
[被]:
100元一箱。
[15:23:27]
[审]:
被告销售涉案白酒时是否知道是侵权的?
[15:23:37]
[被]:
不知道。
[15:23:48]
[审]:
原告海之蓝正品一箱售价多少?
[15:24:00]
[原]:
一瓶120元左右。
[15:24:10]
[审]:
每一瓶利润多少?
[15:24:20]
[原]:
回去核实。
[15:24:30]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4:43]
[原]:
原告2008.02.28注册海之蓝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8.02.27,该期限内江苏洋河酒厂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根据丰县商务局查扣的被告40箱海之蓝白酒,并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作为该侵权酒类的实际经营者,在进货渠道不明,且没有实际合同的情况下销售该侵权酒类,原告认为被告明知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根据销售的范围及实际影响请求法院支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5:24:56]
[审]:
被告发表意见。
[15:25:04]
[被]:
没有其他辩论意见。
[15:25:13]
[审]:
法庭辩论结束,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辩论意见,庭后三天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双方
[15:25:21]
是否愿意调解?
[15:25:27]
[原]:
同意。
[15:25:36]
[被]:
同意。愿意赔偿原告共计20000元。
[15:26:36]
[审]:
庭后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5:26:44]
[原]:
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5:26:52]
[被]:
希望能调解。
[15:27:08]
[审]: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每一页签名。
[15:27:13]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