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人”商标大战一年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5 16:24:5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大众点评网黄色的小人标识被许多人所熟悉。然而,去年年底,大众点评网却以标识侵权被告到了徐汇区法院,拉开了这起“小人”大战的序幕。时隔一年时间,这起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于昨天终于有了结果,大众点评在这场商标争夺战中笑到了最后。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大众点评网为消费者提供用于上传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网络技术平台,供网友对相关商户的服务品质点评互动,在消费者当中享有不错的知名度。据相关统计数据,其月活跃用户数超过5400万,收录商家近180万家,覆盖全国2300多个城市。而其黄色的小人标识也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去年11月份,大众点评网的这个小人标识却惹上了官司。一个名叫刘征的人将其告上法庭,认为大众点评网涉嫌商标侵权。刘征说,早在2003年他创作完成“小人”图案的美术作品,2008年完成商标注册。2010年12月,他注册成立优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将小人图形作为公司的标识作宣传。刘征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小人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已构成侵权。大众点评网未经允许在其经营场所、大众点评网网站页面等提供广告服务的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较深的视觉印象并产生相关联想,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他要求大众点评网停止使用,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大众点评网反驳说,小人标识是由公司员工自行设计。设计灵感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大”字,取义为“以来自于大众的信息为众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宗旨。标识微微向左倾斜,给人一种欢呼雀跃的形象,加入立体浮雕设计,采用单一的橙色,代表热情、明亮、鲜艳,体现大众点评网“橙心橙意”(寓意诚心诚意)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宗旨。大众点评网小人图形与刘征的商标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两个小人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者图案有较为明显的差异。由于大众点评网图形的知名度远远大于原告刘征注册的“小人”商标,相关公众已将该图形与大众点评网建立了固定而持续的联系。从图形的使用时间来看,刘征的图形虽然以美术作品的形式作了著作权登记,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而相关网站的记录显示,大众点评网标识于2004年5月在线使用,早于刘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及核准注册时间,被告主观上也无依附原告商标的可能和故意。

最终,法院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驳回了刘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