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PPO”打火机状告“ZLPPO”手机商标侵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05 23:36:4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9月4日,一场围绕“ZIPPO”商标权诉讼在深圳打响。这起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的拥有者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向深圳两家生产、销售“ZLPPO”手机的公司索赔30万元人民币。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其生产的ZIPPO打火机诞生于1932年,到1969年市场上的ZIPPO打火机已经超过一亿只。2000年,ZIPPO打火机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该公司拥有的“ZIPPO”系列商标在打火机等商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

在中国,该公司先后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认定该公司第347274号“ZIPPO”商标、第3091639号“ZIPPO”商标为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经过该公司多年来持续的宣传、推广以及该公司“ZIPPO”打火机在中国良好的销售量,该公司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ZIPPO”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2年年底,该公司发现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手机包装盒、包装袋、用户手册、合格证等上面突出适用了“ZLPPO”的标识,该标识和原告“ZIPPO”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复制、摹仿,考虑到原告“ZIPPO”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等因素,被告使用“ZLPPO”标识很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随即将两家生产商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ZIPPO”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被告的“ZLPPO”标识很容易误导公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还诉称,被告网站域名“zlppo.com”的主体部分也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其恶意傍名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还诉称,被告在其网站和产品包装盒上面虚假宣传“ZLPPO”为其注册商标,其为高科技企业,产品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ZLPPO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停用并注销“zlppo.com”域名;并索取赔偿30万元。

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辩称,“ZLPPO”和“ZIPPO”不仅仅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别,而且双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同一类别,“ZIPPO”主要是在打火机领域具有高知名度,而被告公司的产品则为手机。因此,两被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