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法院“山地车节商标侵权”案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8-08 16:07: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诺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2:30]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4:12:53]
  • [主持人]:
    原告诺某公司诉称,其发现被告博某公司未经同意,在其2012年4月7日承办的“第七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体育比赛活动中,擅自将与原告依法注册的服务商标完全相同和高度相似的侵权服务商标,在赛前宣传、新闻发布、赛事报名、颁奖等赛事过程和比赛现场等场所使用,使用范围贯穿整个赛事,被告还制作了印有侵权服务商标的餐券、证书、奖牌、纪念品和赛事奖品等物品向参赛人员颁发,同时将部分印有侵权服务商标的商品在淘宝网等地点进行销售。原告提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9万余元、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等互联网范围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4:14:31]
  • [主持人]:
    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朱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宏伟、王学东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本院书记员肖莹担任法庭记录。
    [14:15:42]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6:03]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4:33:28]
  • [原告]:
    北京诺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 被告]:
    北京博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人力资源主管。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1981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14:36:59]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4:38:3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合议庭宣布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诺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朱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宏伟、王学东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本院书记员肖莹担任法庭记录。
    [14:39:20]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
     
      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
     
      2、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 当事人有权举证;
     
      4、 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
     
    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
     
      1、 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 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
    [14:40:30]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请?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42:19]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42:44]
  • [原告]:
    原告所有的涉案图形服务商标于2010年7月28日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6543xxx),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止。原告自2006年至2010年承办五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体育比赛活动,自2008年起连续三届使用涉案图形服务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承办的第六届、第七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中,擅自将与原告依法注册的服务商标完全相同、高度近似的侵权服务商标在赛前宣传、新闻发布、赛事报名、颁奖等整个赛事活动中使用,并在淘宝网等地点销售部分印有侵权商标的商品,而且被告接到原告的制止信函后任然执意使用涉案商标,主管恶意明显,使相关公众对赛事的承办人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商业关联性,从而对原告的服务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较大不良影响。
    [14:43:40]
  • [原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公证费4160元和律师费9万元;3、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某某部落”、“BIKETO自行车网”、“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新浪微博、“博某某某”新浪微博、“某某的微博”腾讯微博等互联网范围内网页刊登声明,同时向其赛事赞助商发出书面声明,明确其商标侵权事实,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各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14:44:5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1、我司不应当作为被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的主办单位包括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安徽省体育局、黄山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包括中共黄山市委宣传部、黄山市体育局、黟县人民政府、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和我司。不应只起诉我司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五家承办单位作为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对涉案logo的使用我司曾提醒主办方可能存在侵权问题,但是主办方黄山市人民政府坚持使用,我司只能负责执行主办方决定,主办方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14:46:16]
  • [被告]:
    2、我司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和不利影响,原告提出的394160元赔偿和相关费用没有事实依据;3、我司目前使用的logo与原告注册的logo在形状、颜色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足以令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综上,我司没有侵权,不同意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
    [14:46:56]
  • [被告]:
    1、我公司收到对方停止使用商标的通知是在2011年3月7日,当时并没有时间进行更改,我公司在收到被告通知之后,将商标使用决定权。2、我公司只是第六届赛事的承办方,黄山市政府是主办方,也表明第六届与第五届没有关联,黄山市政府在于原告合作数年之后,是在充分考虑之后才决定换公司,在众多备选公司中选择了我司,不存在误认我司与原告有关联的情况。3、我方没有从赛事承办中获利。
    [14:47:24]
  • [审判长]:
    被告说明一下使用涉案logo的情况。
    [ 被告]:
    宣传层面的,网络宣传和媒体宣传,我公司负责网络宣传,包括赛事官方网站、微博、车友论坛等。二是用于布置会场气氛、起终点拱门、赛道围栏等。此类物品有政府提供三是向参与者发放的制作品,包括参赛者、赞助商、嘉宾、媒体及场地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各类证件,号码牌、餐
    [14:48:27]
  • [审判长]:
    第六届使用情况。
    [ 被告]:
    当时更换logo已经来不及,就在上述方面使用了。第七届,我们意识到logo的问题,也与政府协商看能否换一个,我司提供了三个备选logo,政府从中选择了一个进行了使用,该logo有点像但不相同。
    [14:49:01]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按照编排证据的号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事项,证明的目的。现在原告举证。
    [14:49:35]
  • [原告]:
    证据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
     
    证据2,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侵权及受益情况。
     
    证据3,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承办的第六届山地车节的全过程中,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证据4,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开幕式图片,证明原告注册的商标在第一届至第五届山地车节开幕式中的使用情况。
     
    证据5,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宣传品,证明原告注册的商标在第一届至第五届山地车节开幕式中的使用情况。
     
    证据6,《北京市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的执行总监曾经是原告公司的自行车部赛事总监助理。
    [14:51:41]
  • [原告]:
    证据7,诺某某公司团队合影,证明被告的执行总监苏某曾作为原告团队成员代表原告承办赛事。
     
    证据8,公证费发票,证明一个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公证费用为4600元。
     
    证据9,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万元。
     
    证据10,《关于成立第六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黟县活动筹委会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第六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黟县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证明第六届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黟县活动筹委会人选及活动方案。
     
    证据11,《中国黄山山地车节(2008 -2010年)合作协议》,证明原告因承办中国黄山自行车节,与黄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
    [14:53:11]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但是该Logo应为原告与黄山市政府共同所有,原告有抢注嫌疑。
     
    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七届赛事中使用logo与原告所有商标存在差异,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我方也没有侵权恶意。
     
    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第六届赛事中做出决定使用原logo的是黄山市政府,山地车节被评为旅游精品项目是当地政府争取的,与原告没有关系。
     
    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方存在故意抢注。
     
    证据5,意见与上一证据相同。
    [15:00:58]
  • [被告]:
    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苏某是离职三年后才开办的公司。
     
    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证据8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
     
    证据9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发票是2012年8月10日,但原告委托是在这之前。我方要求原告出示风险委托代理的原本。
     
    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15:01:32]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 被告]:
    证据1,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2011-2014年合作协议,证明被告与黄山黟县人民政府就中国黄山山地车节2011-2014年赛事举办签订合作协议,并据此协议承办赛事。
     
    证据2,被告与满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黄山国际山地车节2012年合作协议,证明满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对2012年第七届黄山国际山地车节提供赞助。
     
    证据3,被告与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的中国黄山国际山地车节2012年合作协议,证明SKINS(北京)体育用品公司对2012年第七届黄山国际山地车节提供赞助。
     
    证据4,被告与北京某某国际影像有限公司中国黄山国际山地车节2012年合作协议,证明北京某某国际影像有限公司对2012年第七届黄山国际山地车节提供赞助。
    [15:16:12]
  • [被告]:
    证据5,被告与昆山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黄山国际山地车节2012年合作协议,证明昆山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2012年第七届黄山国际山地车节提供赞助。
     
    证据6,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官方网站有关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信息,证明承办单位不只被告一家,还有多家机构。
     
    证据7,黟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黄山国际山地车节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原告有对山地车节logo恶意抢注的嫌疑。
     
    证据8,《黄山市体育局关于申请举办黄山国际山地车节的函》及《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关于同意举办2006年黄山国际山地车节的复函》,证明黄山市政府是山地车节的主办方,黄山市政府授权黟县市政府执行,logo使用等重大决策是由黟县政府上报黄山政府再做决定。
     
    证据9,原告在2011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第六届中国黄山黟县山地车节的公告》,证明原告并没有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我方在不知情情况下使用logo在先,后经主办方确认不能变更在后,并非故意侵权。
    [15:18:00]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两次提交的合同封面都不一样且合同时间是农历腊月二十九,按国家规定那天是不上班的,故对该证据不认可。
     
    证据2、3、4、5真实性没有异议,所有合同中在页眉处都使用了我司商标,这些合同中只涉及被告与赞助商,不涉及主办方黄山市政府。进一步证明被告商标侵权行为。这些协议的赞助商都是比较小的企业,他们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告承办赛事所取得的利益,实力雄厚的赞助商还有三星、崔克等。
    [15:38:42]
  • [原告]:
    证据6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7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提供原件,且我公司举办前五届黄山山地车节是与黄山市政府签订的合同,与黟县政府不存在合同关系,该说明里所述原告与黟县政府共同所有商标没有事实依据,黟县政府作为承办方之一与我司地位是平等的,主张我司恶意抢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5:39:14]
  • [原告]:
    证据8中,复函真实性没有异议,申请函内容不完整,没有黄山市政府公章,故申请函真实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不能证明黄山政府对黟县政府存在授权。
     
    证据9,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没有告知义务,且即使我方3月1日发过通知函,那被告在4月7日举办前就知道了侵权。
    [15:46:05]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补充质证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长]:
    被告有没有与主办方、赞助商等涉及合同交易金额的发票?
    [ 被告]:
    我方有收款的发票底联,赞助商赞助的主要是实物,没有票据。
    [15:46:59]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你们自己的注册商标
    [ 原告]:
    2008年2月1日提出书面申请,注册类别是41类,服务商标,组织体育比赛等,黑白图形商标。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被告与“中国黄山(黟县)国际山地车节”的关系。
    [ 原告]:
    原告是第一届到第五届赛事承办方之一,被告是第六届、第七届赛事承办方之一。主办方都是黄山市政府。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些被告在哪些方面侵权?
    [ 原告]:
    赛前宣传、场所布置、赛事奖牌、奖品等贯穿赛事全程。且第七届虽然被告说做出了修改,但实际上与我司商标相同。商标突出使用,直接在相同行业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
    [16:01:54]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注册logo的含义。
    [ 原告]:
    。上面是松树图形,像一个骑自行车的运动员,下面是车轮,总体像一个运动员骑着自行车奔驰。
    [ 审判长]:
    被告说一下你方涉案logo的含义。
    [ 被告]:
    上半部分代表迎客松,下半部代表车轮,图形用的水墨笔法,代表当地特色徽墨文化。
    [ 审判长]:
    被告认为两个logo含义区别在哪里?
    [ 被告]:
    黄山和迎客松、徽墨这两个文化特点。
    [ 审判长]:
    原告要求消除影响,有无具体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 原告]:
    具体要求以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上的要求为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21条。
    [16:02:45]
  • [审判长]:
    原告使用商标的方式?有无许可使用?
    [ 原告]:
    涉案商标一直在原告网站上使用,没有许可过任何第三人使用。
    [ 审判长]:
    原告要求30万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与你们的实际损失有没有关系,你们的实际损失是什么?
    [ 原告]:
    依据我司以往主办赛事的收入减去一定成本,估算出的数据。
    [ 审判长]:
    你方因涉案商标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有数据吗?
    [ 原告]:
    我方主张的是被告侵权的收益,没有主张我方实际损失,故没有这方面数据。
    [16:03:24]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证据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收取的是当事人双方证据复印件,原件已在庭审后退回当事人双方。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16:06:3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以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辩论主题进行,1、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主张的消除影响是否合理;3、原告诉讼请求的费用计算是否合理。双方对此辩论主题有无异议?
    [16:07:41]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6:16:24]
  • [审判长]:
    由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一、我方根据以往承办赛事的经验,可以知道承办方因侵权使用商标获得的利益不会少于30万元,公证费是有明确规定的,律师费也是符合规定的,律师费按规定也是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的。二、被告在网站、微博等都使用了我司商标,我方要求被告在这些网站、微博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是完全合理的。请求支持我们诉讼请求。
    [16:17:06]
  • [被告]:
    我方获利只是单纯的利润,被告在承办第六届、第七届赛事中没有获利,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标的额只有40万元,与原告的至少200万元无法相提并论,原告依此计算出我司承办两届赛事获利3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我方不构成侵权,不存在消除影响的责任。
    [16:17:36]
  • [被告]:
    关于黄山市政府对于黟县政府的赛事承办授权,在黄山市政府网站上有。我方签订的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伪造合同的情况。
    [16:25:5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当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6:27: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老师、刘娜老师的热情指导,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6:30:0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