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认为未侵犯Michael Jordan姓名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1 17:24:37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8月1日下午1点,由乔丹体育赞助的约旦男篮和中华台北男篮将进行男篮亚锦赛小组赛,引起篮球爱好者的关注。

2013年7月24日晚,亚洲排名前四的约旦国家男子篮球队与我国江苏男子篮球队在苏州进行了一场国际男篮挑战赛,本是一场常规的比赛,却出现了一个意外的巧合,这也引起了法律相关人士的关注。

众所周知,亚洲西南部约旦王国的英文名为“JORDAN”,当晚约旦男篮队员的服装上印着大大的国名JORDAN,他们的赞助商是乔丹体育,而江苏男篮的球衣赞助方则是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赛场上,“QIAO DAN”与“Air Jordan”、“JORDAN”同时出现,让人不得不联想起去年Michael Jordan状告乔丹体育一案。

2012年年初,作为Air Jordan的代言人,美国前篮球队员Michael Jordan把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QIAO DAN”商标会让消费者与其名字Jordan构成混淆,从而侵犯了其姓名权。乔丹体育则认为,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国媒体的惯常翻译之一,Michael Jordan从未使用过“乔丹”作为商标用于商品上,因此不构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这一案件今年4月已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到现在迟迟未能宣判。不过,法律人士普遍认为乔丹体育法理占优,有很大的胜诉可能。

据了解,在我国20多年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当中,类似“乔丹”案件的不在少数,也早有解决途径。例如,近期有与“乔丹”商标案极为相似的“荣华月饼案”,先使用“荣华”商标但并未注册者的一方起诉后使用并注册“荣华”商标者不正当竞争,但法院判决认为“荣华”商标的注册者有权正当使用该商标,并表达了在侵权认定中需要尊重商标法商标注册制度的态度。同类案件还有上海高院“张小泉剪刀案”、最高法院“狗不理灌汤包案”等,其判决结果都是遵循先行注册原则。同理可循,Michael Jordan从未在中国注册过中文“乔丹”商标,乔丹体育率先合法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应属正当合理。

另据统计,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姓乔名丹,外国人的姓或名被翻译为“乔丹”的更是不胜枚举。在新闻报道中,中国媒体将“Jordan”翻译成“乔丹”是约定俗成的惯例,NBA也不止一位篮球运动员被中国媒体翻译成“乔丹”,24日晚篮球场上的“约旦”队也是“JORDAN”的翻译之一。这并未使消费者形成混淆,也没有影响观众欣赏这场精彩的比赛,也足以说明“JORDAN”并不属于“Michael Jordan”独有,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之间也没有双向唯一对应的关系。

记者还了解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7月2日下达了一份对“米奇小乔丹MI QI XIAO QIAO DAN”的商标异议裁定书,驳回“米奇小乔丹MI QI XIAO QIAO DAN”的商标注册申请。裁定书中明确指出:乔丹体育早已在“服装”“足球鞋”类等商标上率先注册“乔丹”商标,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米奇小乔丹”及拼音“MI QI XIAO QIAO DAN”完整包含了“乔丹”,双方共处一地,易被消费者误认为和“乔丹”存在某种关联,引起混淆误认。所以,“米奇小乔丹MI QI XIAO QIAO DAN”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由此可见,作为中国驰名商标,“乔丹QIAO DAN”毫无疑问受我国法律保护。

如今,在中国民族运动品牌产业受到国外品牌严重挤压的今天,更需要国人对民族品牌的支持。乔丹体育去年2月正值登陆国内A股上市的关键时刻,遭遇此案导致IPO暂停,打乱了企业原有的融资发展计划;而以体育迷为代表的部分民众对Michael Jordan的个人崇拜之情,也使乔丹体育在声誉上受到损失。希望法律可以尽快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还乔丹体育以清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