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WO式“泰囧” 商标近似引出的话题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7 09:49:56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因“WOWO”注册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引发商标撤销争议纠纷,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哦哦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停止使用“WOWO”图形商标的决定。

2013年4月22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WOWO”图形商标撤销的复审决定。近日,哦哦公司已就此案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据了解,此案是我国首例涉及与国旗近似的商标争议案件。

商标与国旗“撞衫”

便利店突遇“泰囧”风波

遍布都市街头的便利店是再熟悉不过的街景,而连锁便利店则是近几年市场上的新生事物。据介绍,在2005年11月首家“WOWO”便利店出现在四川成都市场之前,成都当地还没有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正是这种颠覆当地消费者消费体验的业态模式,使这一品牌在日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

“WOWO”与七色条组合而成的商业标识自2005年10月起正式启用,在2010年6月通过商标注册程序确认为注册商标。正当“WOWO”便利店顺风顺水迈步成为西南地区最大的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之时,其成都市知名商标“WOWO”却突遭撤销风波。

2012年1月5日,泰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局发函称:“‘WOWO’连锁经营店标记两侧使用的颜色,颜色的排列顺序以及外观样式同泰国的国旗一模一样”,因此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要求地方企业取消此图案样式的使用。

2012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WOWO”便利店发出关于拟撤销涉及“橘、蓝、白”七色条图形的注册商标的通知,理由在于,该两件商标所指定颜色及在实际使用中的样式与泰国国旗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2012年7月12日,哦哦公司委托成都当地商标代理公司作出的答辩因未附带相关证据,经商标局审理未获支持,因此被作出撤销前述两件注册商标的决定。

同年12月,商评委复审后,维持了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之后,哦哦公司把商评委诉至法院。

注册商标被撤销

店主“受伤”细说设计理念

便利店注册商标无意间与泰国国旗近似,这也是“WOWO”品牌创立者汤耀华所不愿看到的,因为,他们的商业理念与国旗的含义表达大相径庭,“颜色”相撞让他们很“受伤”。

8年前,上海人汤耀华只身来到成都创立“WOWO”品牌。如今,近300家24小时营业的直营品牌便利店遍布成都大街小巷。

有关品牌的由来,汤耀华告诉记者,其取意于“雄鸡唱晓”,寓意该品牌为百姓提供24小时服务的宗旨以及锐意进取的雄心。

汤耀华说,关于对橘、蓝、白3种色条商业标识的选取,则遵从24小时便利店这一业态的行业惯例,“因其视觉传播效果最好,在全球范围内,这一业态中大多数企业都以色条作为商业标识和店面装潢的核心。为了差异化,我们选择了代表冷静深沉的蓝色,而白色在晚上的透视效果最好,但是蓝白的组合在色调上较冷,于是加上了温暖的橘色,从而最终形成了‘WOWO’与七色条的组合。”

事实上,汤耀华与其“WOWO”品牌此番的遭遇,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撞衫”事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近似外国国旗的商业标识在未经该国政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有关是否近似这一问题,哦哦公司从数个方面做了对比分析:

从颜色来看,在争议商标图案中,3种色条之一为橘红色,而在泰国国旗图案中没有橘红色;

从色条排列结构来看,争议商标图案是七色条的组合,以浅蓝色的“十”字形图案为主,配以4条淡红色的带状图案,在整个图案的底部采用了纯白色的底色,与泰国国旗图案的色彩排列结构存在差别,从而二者在整体上差异显著;

从商标图案含义来看,争议商标遵循行业惯例并固有特定商业逻辑,不能与作为象征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国旗图案相提并论。

针对于此,哦哦公司代理律师韩颖梅表示,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有关规定,判断是否与外国国旗图案构成近似的标准在于“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相联系”,然而事实情况却是,中国公众对于泰国国旗的认知度相对有限,有鉴于此,消费者很难在消费场景中将争议商标与泰国国旗产生联系。

另外,根据成都当地一家电视台日前播出的街访节目显示,受访的消费者面对“WOWO”便利店的七色条商标,均未与泰国国旗产生联系。

左图为“WOWO”便利店外观,上图为泰国国旗。

资料图片

一审法院认定存在“近似性”

2013年4月1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哦哦公司诉称,复审商标的颜色排列与泰国国旗并不近似,复审商标在使用中的外观样式没有触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商评委辩称,复审商标与泰国国旗颜色排列顺序及使用中的外观样式相近,从整体效果看,相关公众易对注册商标与泰国国旗产生混淆;撤销商标的决定适用法律无误,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维持该决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后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从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认为,复审商标为图形标志,无任何文字内容。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曾致函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颜色、排列顺序以及在实际使用中的外观样式同泰国国旗近似。鉴于复审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该国政府并未同意且已经提出异议,故复审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同时,由于复审商标与泰国国旗相近似,无论指定使用在何种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均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复审商标同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亦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因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WOWO”图形商标撤销的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