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商标案开庭审理 26年前已有“刘翔牌”

新闻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12-11-29 09:34:54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知名运动员经常因为同名品牌商标被别有用心的人抢注而遇上麻烦,这种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飞人刘翔的名字却早在26年前就被正常注册,导致他现在无法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

去年夏天,耐克公司首次与中国运动员合作,推出第一套刘翔专属跑步系列产品,这也是耐克公司第一次为田径运动员设计打造的产品系列。但近日,当耐克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将“刘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却遭到驳回。原因是1986年7月,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刘翔牌”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到2017年。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这一注册商标由“刘翔牌”汉字及鹰的图形构成。

商评委认为,此前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容易被人记住和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的“刘翔”商标,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且两个商标的注册种类均为服装类商品,因此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11月27日,耐克公司已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从时间上来看,1986年就出现的“刘翔牌”与如今的跨栏英雄重名只是一个巧合,因此本案中的耐克公司并未申请要求撤销已经存在的“刘翔牌”商标。但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耐克公司已经有刘翔本人的合法授权,早在2004年双方就签订了协议,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而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因此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而且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众不会把两个完全不同的“刘翔”商标混淆起来,刘翔的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商评委的代理人则表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商评委没有给出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