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发布时间:2012-08-09 16:24:08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案 情 

2012年6月8日,某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王某销售的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佳公司)生产的金佳牌大米(封口处有两次锁边痕迹)涉嫌假冒。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于2012年3月8日从江西金佳公司购进金佳牌家乐大米1200包,规格为每包25公斤,生产日期为2012年2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单价每公斤3.64元,货款共计109200元。截至5月25日,王某售出该大米1067包,剩余133包大米待售。此时王某发现尚未售出的大米有霉变迹象,就要求退货,但厂家未同意其要求。于是,王某将这133包大米运到外地某加工厂重新加工,加工费为每公斤0.15元,加工好后的大米规格仍为每包25公斤。在未取得江西金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王某用原包装袋将加工后的大米重新包装后对外销售,共售出27包,售价为每包94元,剩余106包。某工商局从106包大米中随机抽样,送江西金佳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是:1.该包装袋及袋上金佳商标属该公司所有和使用。2.该公司未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该包装袋及商标。3.送检的样品(大米)不是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

争 议

执法人员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理由是:将即将变质的大米重新加工,并未改变商品的属性,只是物理性质上改变了一点,没有发生化学变化,销售的大米没有本质变化,大米仍然是原生产厂家的大米,加工后的大米色泽比将要变质的大米更好看,不影响生产厂家的信誉。加工后的大米使用原包装袋,未改变包装袋上的名称、图形,不会对原生产厂家造成任何损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金佳是江西金佳公司注册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606835号。王某委托他人拆开包装袋对涉案大米进行加工,属于二次加工,加工后的大米无论外观还是口感,与原来的大米都是有差别的。大米经过二次加工,由于工艺不同,生产厂家就改变了,加工后应标注二次加工的生产厂家名称。江西金佳公司未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其包装袋及商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金佳公司生产的金佳牌大米,品质优良,深受消费者喜爱,金佳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本案当事人王某将霉变的金佳牌袋装大米委托他人重新加工,进行抛光处理时还可能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这些经过再加工的米不再是江西金佳公司生产的金佳牌大米,与原来的金佳牌大米的口感、色泽完全不同,性质发生了变化。如果这些再加工后的大米引起食品安全事件,会直接影响江西金佳公司的商标信誉。因此,王某将再加工后的大米装入标有金佳商标的包装袋内再次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杨莉莉 邓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