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认可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性质判断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21 20:47:43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本案要旨

商标注册人分别与两个以上被许可人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注册人及所有被许可人对被许可人间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均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应被认定为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人获得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有权提起诉讼。

案情

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岛咖啡公司)是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2类,包括咖啡馆、餐厅等,现在有效期内。2007年4月1日,上岛咖啡公司与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下称上岛餐饮公司)签订《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授权上岛餐饮公司在北京市等区域享有“上岛及图”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上述授权在2010年得以续展,至2012年8月9日止。同时,上岛咖啡公司就“上岛及图”商标对案外人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岛管理公司)进行了与上岛餐饮公司内容相同的授权。

2010年10月8日,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下称沁泉餐饮公司)成立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下称大成路分公司)。大成路分公司在其户外招牌及订餐卡上使用“上岛咖啡”文字。上岛餐饮公司据此要求大成路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沁泉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则认为上岛咖啡公司已经授权上岛管理公司在北京地区享有“上岛及图”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上岛餐饮公司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诉讼过程中,上岛餐饮公司提交了上岛咖啡公司、上岛餐饮公司和上岛管理公司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明确上岛咖啡公司授权上岛餐饮公司和上岛管理公司在北京市等区域均有使用“上岛及图”商标开拓加盟市场和实施维护商标的权利。其后,上岛管理公司书面承诺对大成路分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再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大成路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六万元,沁泉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服从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中,“上岛及图”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上岛”文字便于呼叫和识别,应为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大成路分公司提供与“上岛及图”商标核定服务范围相同的咖啡馆服务,鉴于咖啡为服务的内容,相关公众主要根据“上岛”文字识别大成路分公司提供的咖啡服务来源,据此,应认定大成路分公司使用“上岛咖啡”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上岛及图”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作为“上岛及图”商标注册人的上岛咖啡公司授权上岛餐饮公司和案外人上岛管理公司同时享有北京地区的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情况下,上岛餐饮公司享有何种商标权利,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中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时,不但自己不能使用该商标,也不能再行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向人民法院起诉。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的实际使用地域上是存在差异的。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无法绝对控制商品的流通范围,因此,商品商标的独占性使用许可的地域范围一般应以一国或者一法域为限,而某些服务商标由于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范围不同,客观上可以在一国或者一法域内将商标使用范围分割为若干个独立的区域。以本案的“上岛及图”商标为例,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开展咖啡馆服务,咖啡馆的地理位置是确定的,相关消费者接受服务必须到其经营场所,即使是提供外卖服务,也在其经营场所的一定范围之内,这使得不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而不会与其他区域被许可人的独占使用权存在冲突。因此,商标注册人上岛咖啡公司作出区域划分,将北京市等区域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授权给上岛餐饮公司是可行的。

除授权上岛餐饮公司外,在同一时间,上岛咖啡公司在相同区域内又授权上岛管理公司以相同的方式行使“上岛及图”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这种重复授权,明显与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法律本义相悖,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追究商标注册人的违约责任。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商标注册人及两个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对上述重复授权是知晓的,并表示认可。基于商标注册人和两个独占使用权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的解释规则,可以确定在北京市等区域,上岛咖啡公司同时授权上岛餐饮公司和上岛管理公司享有“上岛及图”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实质应该是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上岛餐饮公司是“上岛及图”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而非独占使用权人,但其获得了上岛咖啡公司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大成路分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大成路分公司系由沁泉餐饮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沁泉餐饮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