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的案值应如何认定?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发布时间:2012-07-12 16:36:04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案 情

某工商局前不久查处了潘某销售侵权皮包一案。依据厂家鉴定报告、当事人供认、现场照片和标价统计等证据,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潘某销售的120件LV、GUCCI、BALLY、香奈儿等品牌皮包为侵权商品。根据暂扣的账簿、票证等证据,证明销售部分金额达21853元;根据暂扣商品标价统计,证明未销售部分价值89753元,合计111606元。综合考虑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内、实际存在打折情形等因素,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20件、罚款111606元的行政处罚。

争 议

当事人代理律师对案值计算问题提出3点质疑:一是本案案值即非法经营额应当由价格认定中心等第三方进行认定,不能由办案机关单方认定。二是无法计算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的,应按同类商品即假货的平均价格计算。三是如果认定已销售部分侵权商品的金额为21853元人民币,那么就应当按已经查清的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未售出部分商品的价格,不能按标价计算。

分析

笔者认为当事人代理律师提出的以上观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1、鉴定报告并非认定案值的必要条件,执法机关有权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案值。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只是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能够证明案值的还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只要是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就能作为认定案值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到本案,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标价统计和厂家鉴定等诸多证据,案情已经清楚明白,案值也可以认定,不具备针对案值进行委托鉴定的前提条件。

2、无法计算假货的实际价格的,应按真品的平均价格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因此,在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选的案值计算方法之一是按被侵权产品即真品的平均价格计算案值,而不是以侵权商品即假货的市场平均售价计算案值。

3、按标价认定是本案案值认定的最佳选择。当事人虽然假冒的是世界名牌商品,但并未卖出名牌商品的“天价”,实际售价在几百元到2000元之间。因此,按照被侵权商品的价格计算案值有失公平。本案无法查清未售出部分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由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品牌众多,且不同品牌的不同款式商品标价也不相同,因此无法计算已售出部分的平均售价;同时未售出部分与已售出部分也存在品牌、款式不同的情况,无法类比。当事人未售出部分商品均标有价格,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按照标价认定案值符合法律规定。(黄功允 阮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