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并使用lenovo联想招牌应如何处罚?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2-07-22 21:22:07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案 情

2012年年初,当事人文某在S县城开了一家电脑店。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字号名称为上高县××电脑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电脑零售、维修。开业后,文某的电脑店生意清淡,附近销售lenovo联想品牌电脑的其他商店生意却异常红火,于是文某制作了两块lenovo联想上高星航分店的招牌,一块挂在店门口正上方(如图一),一块挂在店内(如图二)。

不久,有人向工商机关举报,称文某的电脑店涉嫌侵犯lenovo联想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某的电脑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文某制作并使用了两块lenovo联想上高星航分店的招牌,其店里有待售的方正电脑一台,不知名的组装电脑3台,电脑配件若干,案值万余元。截至案发之日,文某尚未销售出一台电脑,仅销售了一些电脑配件。文某没有lenovo联想注册商标的授权书。

处 理

办案人员认为,文某未经lenovo联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并在自己的电脑店内使用lenovo联想上高星航分店的招牌,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指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S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文某进行行政处罚。

分 析

在对文某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问题上,办案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文某刚开始做电脑生意,难免犯错,加上他尚未销售一台电脑,没有非法经营额,案发后文某已经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销毁了制作并使用的两块招牌。因此,应给予他口头警告,免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当事人文某尚未销售一台电脑,但销售了一些电脑配件,其行为影响了lenovo联想品牌电脑的销售,损害了lenovo联想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给予文某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销毁其制作并使用的两块招牌,予以罚款,上缴国库。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黄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