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风波历时10年终平息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30 22:49:41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经过10年波折,河南省巩义市白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白园公司)“大年DANIAN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异议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判决,驳回河南思念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念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2002年12月,白园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大年DA NI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饺子、面粉等商品上。2004年5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大年”商标的所有人思念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据了解,白园公司与思念公司均从事食品行业,两公司同处郑州市。思念公司已在水饺商品上使用了“大年”商标,标有该商标的水饺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然而商标局以思念公司证据不足为由,于2008年6月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思念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认为白园公司理应知道思念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大年”注册商标,却将“大年”字样作为被异议商标显著组成部分在与水饺类似的饺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其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思念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部分成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饺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白园公司对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思念公司仅有4张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思念公司在先使用“大年”商标,显然思念公司在先使用“大年”商标尚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商评委的裁定依据的证据不足,故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思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同样认定思念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思念公司在先使用的“大年”商标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维持原判。

2011年3月,商评委根据北京高院的判决,重新进行了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然而思念公司仍然对裁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高院。然而却因在商评委重新审查过程中未提交新的事实和证据而终审败诉。白园公司与思念公司的“大年”风波至此方得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