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将未注册商标标注为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29 20:08:43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案情介绍】

A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地设立了一块广告牌,上面标有“A棉业欢迎您”、“经营:棉胎、床上用品、学生公寓用品、皮棉兑换”、“A?”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未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另据调查,该公司已申请注册A商标,并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但至案发时还没有获得核准。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处罚,执法人员出现了争议。

【案例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冒用注册商标,应适用《商标法》进行查处。理由主要是:该公司尽管已经申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但还没有获准注册,按照规定在使用时不能标注“?”等字样。因此,A公司在广告牌中使用“A?”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理由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众所周知,普通消费者一般会认为有注册商标商品比没有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商品质量优。A公司在明知A商标还没有获得注册核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在广告中使用注册标志,有意宣传公司的注册商标标志,其目的在于向消费者表明其商品质量比较好的事实,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A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理由主要是: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直接或者间接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在案件调查中,A公司辩称,公司制作发布广告牌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城镇美化工程,广告中包含的内容也是由政府确定的,公司并不想进行虚假宣传。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定性】

经案件调查人员到A公司所在地政府核实,发现其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另外,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也未发现A公司在其商品或包装上使用“A?”的行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A公司主动去除广告牌中的“?”标志。综合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为,A公司未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就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A公司处以罚款,责令其限期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