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地域性特征被认可 国人该不该支持"乔丹"们

新闻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2-04-19 23:56:31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企业开始抢注商标。近日,球星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时,面临合法与不合情的争议。事实上,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都是“私权”,遵循“不告不究”的原则。在“真乔丹们”诉“假乔丹们”时,商标独特的地域性受法律保护,而人们观念却停留在传统的追星情感上,两者撞车,我们该支持哪个“乔丹”?近日,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俊针对本案中部分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是我国关于商标的基本法

谈到我国针对商标的法律法规,王俊介绍说:“我们有商标法商标法的实施条例,这是基本的法律和法规,法律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商标法是比较抽象的,全局的、宏观的,实施条例相比商标法是相对比较具体的,另外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一些规章。比方说对驰名商标有一个认定的办法,还有就是商标如果发生争议的话,有一个商标评审规则,这个方面法律法规应该说还是比较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商标纠纷也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行的文件,但是可以解决具体问题是有指导意义的。比方说商标的权属,有一些在法律实用方面有一些具体解释,这个是属于司法解释。另外我们国家也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主要的国际公约,一个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是比较基础性的,我们是在1984年加入进去的,1985生效的。还有一个就是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这个马德里协定涉及到商标国际注册当中,它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我们国家也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也加入了它的议定书。此外,还有WTO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涉及到商标和地理标志。”

按照民法通则 无法确定外国人在中国是否具有姓名权

谈及本案,王俊认为,迈克尔?乔丹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再行权力”。“当时的公告叫做迈克尔?乔丹,就是美国人迈克尔?乔丹,跟乔丹的商标没有对应的关系,这个解释是通的。因为是姓名权,外国人在中国没有中国姓名权,我们的民法通则是给中国公民而定的。而且,对于不是特别有名的中国公民来说,也是没有姓名权的。回到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在法律上来讲,迈克尔?乔丹没有法定的‘再行权力’,这个打个引号,法定的在行权利,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既定的在行权利是不存在的,所以我就觉得乔丹体育当时的声明是可以的。”

商标的地域性被全世界普遍接受

王俊指出:“如果真正我们要讲起来,地方当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倾向于民族工业,民族商业,民族工商业,他带有一种鼓励、扶持,这么一种角度,这种诉求,应该来说也是合情,毕竟商标举行一种地域性,全世界都是这么说的。”

“在美国乔丹很有名,但是到中国来说翻成迈克尔?乔丹,这就不一样了,由于商标是具有地域性的,所以在这个来讲,我们也没有必要的过度保护国外。而且有一点,我觉得这里倒是可以再跟你提起,重申一下,现在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他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私权,是个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就是要靠当事人是不是重视,如果当事人重视的话,他重视的越多,保护的越多,如果当事人不重视,基本上来讲我们行政当局也好,司法当局也好,我们都是秉持着行政中立和司法中立。”

企业应加强商标意识和法律意识

王俊指出:“商标有很多类别,总共有45大类,有1万多种有名商品,这个当中选出战略关键的,先去申请注册,这是商标布局,这是第一个,权利先行,如果你不去主张权利,是没有权利的。第二,如果发生假冒的,傍名牌、傍名人的现象,就是要发动全面的行动,有的时候是法律的诉讼,有的时候是舆论的公关,这个也是需要的。再有如果发生具体的冲突,这就要从具体的个案,或者到商标局进行审议,如果别人有强注的,他首先把异议掉,这是最简单的,异议就是还没有生效,要异议掉很容易。如果他已经是生效了再去异议,这就非常困难了。像爱马仕就是这个例子,爱马仕中国人已经注册2年了,2年以后再去注册,规定程序已经走完了,叫做及时维权。对国内的民族企业也好,对跨国公司也好,都是一样的,最重要的是自己要重视,这是最重要的,自己重视不够,那你不能怪政府护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