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频遭商标注册烦扰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19 22:51:51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围绕该产业的商标权益纠纷亦时有发生。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篮中心)与武汉市南山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CB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与中篮中心上诉请求。据了解,中篮中心系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所属全资子公司,自1997年5月起,该公司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数件“CBA”商标。

该案被上诉人南山公司于2001年4月在第25类婚纱、服装、鞋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CBA”商标。在公告期内,中篮中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称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一件图形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了解,中篮中心所指图形商标中包含有“CBA”字样,但南山公司认为该字样仅是整个图形的背景装饰,不能起到识别作用。

据商标局就作出的异议裁定称,南山公司申请的“CBA”商标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婚纱等商品上的注册则予以维持。该裁定结果作出后,中篮中心与南山公司均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商评委裁定认为,南山公司申请的“CBA”商标与中篮中心图形商标中的“CBA”字样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并据此支持了中篮中心的复审请求。

南山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该院于2010年12月10日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中篮中心图形商标中的“CBA”字母仅为图形背景,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CBA”,不易混淆,因此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

商评委和中篮中心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其上诉请求及理由因缺乏依据,未获支持。4月13日,法院就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除“CBA”商标案之外,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目前亦因“中超”商标陷入纠纷中。自然人周某于2002年11月向商标局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申请了“中超”文字商标。中国足协虽然分别向商标局、商评委提出过异议及异议复审请求,但终未能阻止该商标核准注册。究其原因,中国足协正式创办“中超”足球联赛是在2004年,在此之前虽然在筹备过程中提及“中超”,但中国足协在商标评审阶段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周某系恶意注册“中超”商标。该案目前正处于商标确权行政诉讼阶段。

两大球协陷入商标纠纷,而目前均在美国篮球职业联赛效力的著名运动员姚明、易建联亦未能幸免。一家名为“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于2001年申请了“姚明一代YAOMING ERA”商标。经了解,该公司与姚明并无关系。姚明亦在该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据悉,该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主张其于2001年申请“姚明一代”商标时,姚明在国内知名度不高。不过该主张并未获得商评委认可。据悉,“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与“姚明一代”商标案极为相似。

对此,有专业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体育产业的兴盛不仅为该产业注入了活力,也使得其产业内部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拥有有影响力的品牌因此显得尤为重要。对所有市场主体而言,都应尽快提升商标、品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