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被指“拖欠巨款”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09 21:15:43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正当实业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时,却被“对手”浙江佳亿公司以实业公司尚欠款92万元货款,并有抢注之主观恶意“提出异议。由于实业公司的欠款不符合事实,实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秦先生以佳亿公司已侵害名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登报赔礼道歉。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实业公司诉请的一审判决。

拖欠巨款之异议被否定

2006年8月,浙江省仙居县佳亿工贸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关于第4165×××号商标的异议书》一份,对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先生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书载明,“因实业公司拖欠佳亿公司(异议人)货款92万元,异议人停止了与其业务关系。秦先生作为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怀恨报复之心,其抢注之主观故意也显而异见。”2010年1月,佳亿公司又委托台州市天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代理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要求对第4165×××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书还载明“实业公司改用秦先生名义实施抢注行为,足见其不正当竞争的险恶用心。”

不久,佳亿公司将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92万余元,被青浦区法院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佳亿公司不服上诉,也被中院判决维持。之后,佳亿公司提起申请再审,又被高级法院裁定驳回。

认为名誉权被侵害起诉

由此,秦先生及实业公司认为佳亿公司称拖欠货款92万元纯属无中生有,其恶意污蔑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传播面很广,其行为显已侵犯了名誉权,且在上海、台州、仙居等地引起不良反响,特别是台州市天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佳亿公司的污蔑之词深信不疑,还加盖公章向国家商评委反映,已在部分厂商中产生恶劣影响。鉴此,佳亿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秦先生和实业公司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判令佳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台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实业公司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分别加盖北京天隆新焦点汽车用品中心、杭州名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福怡汽车配件精品市场车缘汽车用品行印章的函件各一份,意在证明因佳亿公司对外宣称实业公司公司欠其92万元,造成上述案外人发函询问双方间的债权债务情况,从而对秦先生及其实业公司经营及名誉权造成影响。

但佳亿公司仅认为,在商标异议复查申请书中,仅是提及双方间存在92万元货款的纠纷,故停止了与实业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而未表示实业公司至今欠92万元货款。佳亿公司也从未在其他场合与他人提及实业公司仍欠92万元货款之事。而实业公司递交的函件中涉及的三家公司,佳亿公司并不认识,更不可能提及实业公司欠款之事,故对上述函件的真实性有异议。

尚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故本案焦点即在于佳亿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秦先生及其实业公司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公众对实业公司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名誉受损。法院认为,佳亿公司在2006年及2010年的商标异议书中,主张“实业公司拖欠货款92万元,佳亿公司停止了与实业公司的业务关系,秦先生有怀恨报复之心,而进行商标抢注”。佳亿公司陈述的欠款问题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且商标复审申请书发生于生效裁判文书之后。但考虑到佳亿公司系因其与秦先生之间的商标纠纷而向相关职能审查部门提出的异议申请,其提出异议的途径并不违法。当事人在此过程中作出不利于对方的陈述,其真实性、合法性需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确认,这一点也为一般公众所知悉,从而尚不足以对实业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实业公司为证明佳亿公司实施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还提供了加盖有案外人印章的函件三份。因发出函件的案外人未到庭陈述事实,故对函件的真实性以及函件内容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具体事实无法作出实体审查。且从函件本身的内容分析,发函人仅系来函询问债权债务问题,并未反映出发函人已接受实业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不实指认,从而降低对实业公司的社会评价度。综上,佳亿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