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家:商标维权缘何“败走麦城”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28 21:46:52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胡江宁堪称近年来中国方便食品行业第一大“内耗战”的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家”)与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即白象食品集团,以下简称“白象”)之间的系列商标之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历经三年多的跌宕起伏后终于有了结果。日前,“白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要求,通过国内媒体正式对外表示:其因“曾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了对白象食品集团不利的不实报道,影响了白象食品集团的声誉。白家公司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特向白象食品集团郑重道歉”。

回溯两家的恩怨是非,局外人或许能从他们的媒体PK战和商标维权战中品味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得与失。

“白家”借媒体造势挑战“白象”成立于2001年6月、总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白家”是一家专事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推广的企业,旗下主打产品为“白家”系列方便粉丝、“小城故事”砂锅米线等。

2007年6月,“白家”察觉到在国内市场上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方便食品业同行、一心专注于方便面市场的“白象”开始在“白家”独揽的“蓝海”——方便粉丝市场里“施展拳脚”:利用原有方便面产品开拓的销售渠道铺“白象方便粉丝”的货。

创建于1989年、总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白象”下辖9个方便面生产基地及8家企业。多年经营国内中低档方便面市场,年销售额以几十亿计的“白象”无论生产能力还是渠道密度都强于“白家”。

竞争也许不是件坏事,但让“白家”愕然的是,“白象”的方便粉丝无论包装还是竖排加框的LOGO字体都与“白家”的相关产品很相似,极易让“白家”的消费人群混淆。更让“白家”愤怒的是,“白象”方便粉丝也同样打着“正宗四川名小吃”的名号,这和“白家”对自己的方便粉丝产品的定位如出一辙。

2007年9月,“白家”分两次给“白象”发去律师函,要求“白象”公开赔礼道歉,提供相关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并在限定时间内迅速与“白家”接触,协商解决。但“白象”对来函不屑一顾,这让“白家”有些坐不住了。不久后,一封措辞强硬的新闻稿揭开了“白家”和“白象”之间的媒体大战。“白家”直指对方“行为恶劣、明显故意、不可原谅????”,并威胁将诉诸法律以解决事端,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白象”侵权并索赔500万元。几乎就在同时,“白家”开始给“白象”方便粉丝的经销商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白象”的侵权产品。此后不久,“白家”的维权行动有了起色,白象方便粉丝遭到一些传统经销商的撤柜处理。

2007年10月下旬,趁热打铁的“白家”以“外观专利”遭“白象”侵权为由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象”停止侵权行为。在寻求司法救助的同时,“白家”以“外观专利遭白象公司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和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保护请求。

“白象”兴诉反击“白家”2007年11月,饱受舆论和市场压力的“白象”开始回应“白家”: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白家”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另一方面以“白家”方便粉丝外包装上使用的竖排“白家”商标存在严重侵权为由将“白家”告上法庭。

2008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白家”和“白象”两家的商标中,“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且“白家”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具有共同性,“白家”构成了对“白象”商标的侵犯。法院要求:“白家”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侵犯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竖排“白家”商标。

“白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案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业已生效的判决书在“白象”手中无异于尚方宝剑。其后不久,“白象”开始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请对“白家”方便粉丝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的工商联查,以加速“白家”方便粉丝的下架速度。

2009年2月18日,“白象”在北京召集媒体见面会,对败诉后的“白家”口诛笔伐,并在会中散发《傍名牌恶意炒作,“白家”玩火终自焚》的新闻通稿。“白家”在24小时不到的时间里做出反应,向“白象”发出律师函并在媒体中散发一份《逢贼抽刀、遇鬼贴符、奉陪到底!》的新闻通稿,声称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

就在双方大打“媒体战”的同时,由于遭遇奥运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加上与“白象”的纠纷频繁见诸报端、相关侵权产品下架和更换侵权的竖排“白象”方便粉丝的商标包装等不利因素影响加重运营成本,“白家”的相关产品销售明显放缓,“白家”开始请求有关方面给予宽限期。经过相关部门工作,2009年3月中旬,国家工商总局做出裁定:“白家”的相关产品获得3个月销售缓冲期,在2009年6月15日之前可以暂缓下架,各地工商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暂时中止处理。

“媒体大战”和两审终审的司法程序没有平息“白家”和“白象”之间的恩怨,双方最终站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上。201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说服工作,在“白家”和“白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了最终的裁定书:自2012年6月后,“白家”不得再在粉丝生产中使用“白家”商标,并不得在粉丝上注册和使用“白家”和含有“白家”文字的商标;白家公司另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白家陈记”商标,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拥有者)承诺不对白家公司在方便粉丝上注册和使用上述“白家陈记”商标提出异议、争议和诉讼。除“白家陈记”外,“白象”不在方便面和粉丝上使用“白家”和含有“白家”文字的商标;“白象”在30个工作日内撤回有关“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白象”和“白家”均撤回各自提起的纠纷案件起诉,并互不再诉和追究责任;“白家”向“白象”补偿损失50万元;“白家”于30个工作日内在《经济日报》上公开向“白象”道歉等六项内容。至此,双方的博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白家”:输在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几年里,“白家”和“白象”双方在各自的维权路上都竭尽全力,如果从他们之间的博弈能得出什么经验教训的话,按照“白家”的说法——是对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此前,“白家”的主要负责人坦承:自己和企业对商标法不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白家”的失误在于,将自己使用在方便粉丝产品上的商标注册在“粉丝”类别上。据悉,2010年2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类似商品的划分原则,将“方便面”与“方便粉丝”认定为类似商品,即方便粉丝不再与粉丝属于同一群组。

此外,“白家”在其横排“白家”商标注册成功后没有按照注册批准的字体和排列方式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

“白家”和“白象”在各自的方便粉丝产品上均使用了竖排商标。“白家”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没有对竖排商标进行注册。而在商标注册方面经验丰富的“白象”则就相关商品注册了竖排、横排和斜排的“白象”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方能按照注册商标使用并获得相应保护。因此,相关法院以“易导致混淆”判决“白家”侵害了“白象”使用在后但已经依法注册的竖排“白象”商标的商标权。“白家”事后想在方便粉丝上注册竖排的“白家”商标,但因为与“白象”注册在方便面类别的竖排“白象”注册商标相冲突,没有获得通过。

事实上,早在2003年,“白家”在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时就曾经被告知:其竖排“白家”商标并未依法获得注册,不能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从那时起,“白家”的相关商标的危机已经开始告警。此后,“白家”曾经力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竖排“白家”商标,但因为商标冲突等原因而被驳回。

企业对品牌的管理、保护意识不强,给了竞争对手“借鸡下蛋”的机会,最终自己不得不把“江山”让给对手,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悲剧。国内的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就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意识。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傍”名牌商标、搭便车也许能乘一时之势,但企业真正上轨道的时候,一定要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遵守游戏规则,通过合法经营做大做强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