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黄静案”:维权索赔5000万反被指敲诈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31 00:00:00 编辑:武汉商标注册中心 浏览:

照不宣。这段发生在都市里的小插曲,本来到此为止了,但后来却出现了波折。

  进京索赔

  又过了几天,陈现涛给周瑞柯打电话:我们一起去北京反映问题吧。原来,陈现涛回去发现,赔偿给他们的两箱啤酒也没有注明是邹城生产的。

  陈现涛说:“明明是邹城生产的燕京啤酒,为什么不在包装上注明?这是否一种欺诈?”两人发现,同样是精品燕京,邹城生产的,480毫升,每瓶6元,而北京生产的,600毫升,只要3到4元。

  “本地生产啤酒应该更便宜,怎么反倒比北京贵?”两人认为,邹城生产的燕京啤酒故意隐瞒产地,目的是冒充产自北京误导本地消费者,牟取利益。

  10月22日,陈现涛先行来到北京。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他两次来到北京顺义双河路的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交涉,售后部部长刘金生经过查证:陈、周2人索赔问题已经在山东邹城解决。

  10月24日,周瑞柯来到北京。周陈两人当天下午又去了燕京啤酒厂,刘金生让他们写一个书面的材料。

  当晚,在住宿的招待所,周瑞柯花了一个晚上,写了一个长达16页的民事起诉书。动身前,周瑞柯专门查询了包括商标法、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多部法规,信心满满。他甚至还自测了一卦,但据说卦象奇怪,“不顺,要到北京做和尚”。

  在这份洋洋洒洒的起诉书中,周瑞柯指出自己维权的3个原因:质量问题、价格欺诈、标注和产地不符。最关键的原因,是“伪造产品产地”,“触犯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共计30多条。”

  3天后,周瑞柯拿着这份民事起诉书找到了售后部刘部长。刘看完说:“事情大了,严重了。本来以为只是个玻璃碴问题,没想到这么多问题。”

  刘问:“有什么要求?”

  周和陈说:“上面不是写着吗?5000万元”。

  后来两人都称,5000万元只是说说,他们也明白不可能得到这么多赔偿。

  陈现涛称,当时现场有人半开玩笑地说,你们的命才值多少钱?陈回答说:“不陪也可以,我们去法院告你,法院判200元我们也认。”

  对方让两人回去等信。2008年10月28日,周和陈第五次登门。这次接待他们的除了刘金生,还有保卫部部长王金泉。

  刘金泉后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周陈两人当场又提出了5000万元的价码,并留下一句话:“燕京这么大的品牌。1亿2亿都不多。不赔5000万元,就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刘认为这是敲诈和威胁。

  刘金泉让周陈两人下午4点来协商解决。后来警方的提审笔录显示,燕京啤酒厂保卫处下午2点3分就报了案,拿去了上午和两人交涉时的录音光盘。

  下午4点,周陈2人如约而至,却被赶到的警察控制。

  委托生产还是“卖商标”?

  周瑞柯和陈现涛被捕后,以涉嫌敲诈勒索,关押在顺义看守所。

  2008年12月,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担当了周瑞柯的辩护律师。马国华说,周瑞柯“智商很高,法商看起来也不低。”为了准备这个官司,周瑞柯先自学了法律,买了很多法律书。

  《消法》赋予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纠纷的5种途径和手段,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起诉。马国华认为索赔5000万元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你厂家可以不答应啊。”对于媒体一窝蜂报道天价索赔被控勒索,马国华说:“人们只看到了5000万元,没有看到当事人到燕京酒厂的目的,主要是投诉产品产地和标注不符,”她说,“这应该是一个消费者维权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

  “我认为我是正常维权。”无论面对警方和检察院提审,还是法院庭审,周瑞柯一直坚持这点。

  这个天价索赔案,还牵扯出一个细节:邹城的燕京和北京的燕京之间,到底存在一种什么关系?

  “这是2个酒厂,2个法人。它们属于联营单位。”马国华说。她向南都周刊记者出示了一份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无名啤酒厂的生产加工协议:甲方北京燕京长期委托乙方无名啤酒厂生产燕京精品、燕京本生、燕京特爽、燕京清爽、燕京特制、燕京低醇等6个品种的啤酒,包装同甲方产品。乙方按照甲方生产工艺,标准指标,加工生产,生产的啤酒全部由北京燕京的山东销售公司销售。由甲方安排每月的生产计划,以每瓶2元左右的价格,由乙方组织生产。甲方按时结算加工费。

  山东是中国另一家啤酒大户――青岛啤酒的大本营。燕京啤酒千里迢迢杀到山东,离不开啤酒行业近年来近身搏杀的行业背景。经过多轮市场兼并重组,燕京和青岛两个对手都在各自周边吞并了许多小厂,实际上采取的是消化小厂资源,委托本地生产的战略。这种手法既节省成本,又可以相互遏制对手,在业内很普遍。

  马国华认为,这份协议显示销售是由北京燕京控制的,实际就是把商标卖给山东,由后者加工生产。“从民事角度这样做不太合适。北京委托山东加工,水和原料显然都是邹城当地的。这是2个不同的法人单位,即便生产的是燕京啤酒,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是邹城加工生产的。否则这酒要是拿到外地,消费者或许真以为就是北京生产的燕京呢?”

  此次周瑞琛来北京开庭时,又带来了一瓶据称是邹城生产的燕京超爽,而这种超爽并没有出现在燕京和无名的协议中。他说,弟弟举报的那种啤酒如今已经注明是邹城生产的了。

  而燕京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人士认为,山东无名属于北京总厂的一个分厂,不存在倒卖商标的问题。山东无名公司的售后部杨部长说,双方的加工,由北京负责质量把关,每星期派人监督生产,可以保证质量,而且这种合作得到了山东主管部门的许可。

  燕京啤酒山东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高辉,对南都周刊记者说,当时周陈二人去索赔时,拿着一个装着玻璃碴的空酒瓶,但是“谁也没看到这个玻璃碴是怎么进去的”。高辉还透露,过去委托加工方只要不销售,可以只标注委托方信息,“今年12月国家将出台新规定,委托加工方也需要标注产地,这样做法将会更规范。”

  巨额赔偿中国行不通?

  怎么界定勒索的界限?多少算勒索?多少属于适度维权?华硕笔记本引发的天价赔偿和周陈案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当事人黄静和周成宇的行为最终被检察院定性为维权过度,后来被无罪释放,同时得到国家赔偿。

  “本案应该比‘黄静案件’更加简明清晰。”马国华分析,“权益受侵害一方,可以向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约,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接受,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能说受侵害方提出了高额的索赔,侵权方不认可,维权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了。”

  虽然在国外,的确有消费者喝麦当劳饮料被烫伤获赔百万美元的判例,但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表示,“依目前的中国法律,如此高额的索赔要求恐怕不容易被支持。”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即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它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有制度,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原则上并不适用这一制度。

  郝俊波说,“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消费者为个人损失索赔而以起诉到法院为威胁,催促商家进行赔偿,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周瑞柯索赔案在起诉阶段,今年2月和4月,检察院曾经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马国华说,“尽管两次都没有补充到任何证明两人敲诈勒索的材料,2009年7月3日,检察院顺义检察院仍然决定起诉。”早在今年2月,马国华曾经要求对周瑞柯取保候审,但是遭到了拒绝。她说,“这是以押代审”。

  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材料,一次延期开庭之后,直到今年8月10日,顺义法院刑庭第一次开庭。当天完成了法庭调查、出证、质证,没有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就宣布“下次开庭另行通知”。

  此时,当事人周瑞柯、陈现涛已经在看守所里待了10个月。哥哥周瑞琛说,周瑞柯的农场因无人经营已破产,装修公司倒闭。

  马国华去会见周瑞柯的时候,周心态还很积极,因为一个小小的啤酒瓶碴子,遭遇如此,周却说,为了维权,值了!

  在被羁押的半年里,周瑞柯给拘留所里其他嫌疑人算命打发时间。“周说他算得还挺准,好几个人出去的日子都算对了。”马国华讲。而周本人也终于明白,当初来北京时,自己测的“做和尚”,原来是剃光头做犯人的意思。

  陈现涛的境遇要差一些,他没有请律师。陈们的家人至今不明白,究竟是什么力量,支撑着周瑞柯和陈现涛这两个原本过着舒适生活的小城青年,和一个身型庞大的上市公司斗法?

源于:《南都周刊》